※ 引述《DANANPA (≧<>≦)》之銘言:
: 暫且不討論是檢方要提柯私用的證據
: 還是柯要證明錢都用在公用
: 那是司法上的攻防,我不懂…
: 我在意的是柯不上繳政治獻金到黨庫
: 沒上繳到黨庫,帳戶也就不會有這些錢的流向
: 這些錢最後用在哪,甚至連這些錢的存在
: 可能完全都沒人知道
: 今天要不是在Excel查到這些紀錄
: 而且捐贈人承認確實有捐這些錢
: 我看就跟「小沈 1500 」一樣,柯打死不認有收錢
: 反正大帳房橘子逃到國外
: 檢方抓不到金流,就沒貪污問題了
問題就在司法,而不是你一句你不懂帶過。
政治獻金登載不實頂多只是罰錢而已,
而公益侵占是刑事罪,但簡單來說公益侵占要跟公益有關,
政治顯然不算是公益的一部分,
這就是為什麼柯文哲今天主要是說「公平」,
因為如果未來申報不實通通用公益侵占來判,
大概99%的人都會去坐牢。
那為什麼要用公益侵占?
刑法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不用政治獻金法第20條?
二、支出部分: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業務費用支出。
(三)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四)選務費用支出。
(五)捐贈其推薦之公職候選人競選費用支出。
(六)雜支支出。
(七)返還捐贈支出。
(八)繳庫支出。
因為刑法能關,而且還可以扯未遂犯,
只要咬死沒有申報就是未遂就好,
而政治獻金法20條就只是罰錢而已,
而且你還要證明他是真的挪為己用,
但事實上柯選舉私人支出一定大於600萬,
根本咬不到半點,還順便幫他證明他用在正途。
反正很明顯的就是檢察官要想辦法羅織入罪,
不然正常人不會想去弄什麼公益侵占這條來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