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vengers (ä¼ä½°å†æ‰“玖哲)
2025-12-23 08:34:25台灣的法條就算三讀立法通過,法院也不會理你
舉例來講,民國112年修改刑法284-1條
這條的條文最後有寫到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案件,法院認為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於第一次審判
期日前,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得行合議審判。
連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3150號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下列各罪之案件外,第一審
應行合議審判,參考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之旨,並兼顧當事人之程序
參與權,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意見後,得行合議審判。
但是很多應該一審要獨立審判的案子還是用合議庭,也沒有通知當事人
你向法院反應,法官還說多增加法官是對被告好,那立法要幹嘛?不覺得很好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