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9125126 (SS)》之銘言:
: 女方家長同意或保密協議 不能取代刑法上的禁止
: 法律觀點:
: 即便女生的家長同意性行為並簽了保密協議:
: 法律上仍然可能認為性行為對未滿 16 歲者發生是違法的。
: 保密協議不能讓未成年人同意變成合法,也不能免責或阻止檢察官追訴。
: 簡言之,民事契約不能改變刑事法律責任
: 若男生成年
: 男生可能會面臨刑事起訴(因與14歲至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
: 刑期視情節與法院認定而定,最高可達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總之 就算男生有雙方合意的LINE對話 或相關佐證
: 但是就是違反女生未免16歲 無法免責 所以關是關定了
: 就是不知道要被關多久
其實用未成年這個詞很不精確
我國成年的年齡為18歲
但是性自主權為16歲
所以只要對方年滿16歲,而且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的性行為是合法的
但是不能有對價關係、偷拍性影像等行為
然後有些人說會違反親權之類的,但是性自主權跟親權是不同的概念,所以實務上對方根
本無法舉證「性行為」會損害「親權」
有些人又會說侵害到未成年人的身體,但除了懷孕,我想不到要怎麼「舉證」性行為會損
害的身體
民法上要求他人賠償要舉證哪邊受到損害
我很不喜歡苗議員的其中一個原因是他在統神事件中有做了懶人包圖卡,其中未滿18歲那
邊沒有澄清性自主權是16歲
我知道性價值觀人人不同,可是苗做懶人包應該是為了客觀呈現法條而不是帶風向透露自
己的價值觀,為了其他人誤會應該要澄清一下「未成年」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