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張文殺3人後身亡「父母要變賣家產賠嗎?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2-21 13:03:33
※ 引述《spectron (寶瓶文化)》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李惠婷
: 27歲張文19日傍晚先火燒租屋處,隨後於台北車站、中山捷運站及南京西路隨機奪走3條
: 性命後墜樓身亡,引起社會譁然,有人便提出其家人是否需「變賣家產」賠償受害者。律
: 師顏紘頤對此表示,其家人若無特殊事由應會拋棄繼承,被害者因此恐怕只能拿到犯罪被
: 害補償金的補償。
: → opm: 新北市三峽區78歲余余姓老翁駕車撞死3人12傷 118.232.112.35 12/21 11:43
: → opm: 就殺人數來說 不輸吧 118.232.112.35 12/21 11:43
說到這個「余姓老翁」(應該是有贅字),得思考一下,新北地院在八月時,已以一一四
年度司繼字第三七六一號民事裁定,宣告如下:
一、聲請人吳○○係被繼承人余文正(男,民國○○年○月○○日生……)之配偶,聲請
人余○○、余○○係被繼承人余文正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一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而目前還在催告期間,尚未屆效
所以如果就其所為過失致死一事,主張有債權存在,還不如把握時間,盡速陳報或提起確
認之訴吧...
話說回來,畢竟《民法》都已經表明,過了十八歲就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父母已經沒
有必要或義務,為他負起責任了
一般上為了避免要負擔連帶負擔,會抛棄繼承權是正常的,不然要他們和被害者或其家屬
沒完,也不對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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