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eeasy (找個愛閱讀及運動的妳)
2025-12-20 23:28:19法律若不定總統提出人選的期限,萬一總統永遠不提人選,讓憲法法庭無法運作,那不是
犬法官們最怕的憲法法庭職權無法行使的違憲狀況嗎?侵害司法權耶。
這明明就是用法律補足憲法不足,讓憲法體制下的憲法法庭能確實執行之良法,怎麼會違
憲?
因為逼迫綠色總統,所以讓綠色大法官們心疼了嗎?
再舉例子,
區域立法委員:針對缺額憲法未寫如何處理,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3 條:缺額應自
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憲法不足由法律補充包含‘’期限‘’等相關事宜早有先例,難道你要說‘’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也逾越憲法了嗎?
大法官不要瞎掰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