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立個通則性規定組織不合法的效力如何?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25-12-20 11:00:54
這其實是司法實務一直鬼打牆的一個問題:
董事會在出席人數不足,
甚至於未合法送達開會通知,
未遵守通知期限、
法人代表未經合法委任.........
點點的,這種一堆程序事項、組織合法性的問題,
總是搞得公司烏煙瘴氣,
典型的就大同公司。
什麼事都要當事人去打確認之訴,實在是太沒效率,
是不是把一些比較明顯的,例如屬手指頭就可以確定的事
如開會人數,
就直接把它明文規定不存在,而不是無效,
這樣是不是有效率許多?
違法的撤銷、不存在、不生效力、向後失去效力,
這中間都有模糊地帶,但可以把明確地先定下來,
用罰金罰款怎麼兌換銀元那類的通則性規定就可以。
覺得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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