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youtu.be/kQZAmra1wF8
記者:廳長想請問一下 我是TVBS記者陳萱
呃 接連上個問題
因為現在其實從總統公佈至今已經快一年的時間
那怎麼會選擇在這個時間點
是不是有相關的考量點?
廳長:這個案子是申請人 他們在114年1月15號提出申請
那憲法法庭在114年5月12號舉行說明會
114年5月14號決議受理
那因為本件受理要件、評議跟評決門壏、違憲與否的實體審查事項
均是極度重要而且具高度的爭議性
另外也有三位大法官表示拒絕參與評議
所以影響本件評議的進行
這件案子是歷經了憲法法庭49次的審議評議跟說明會
那麼大法官對於判決主文跟理由 充分討論完畢 才由審判長吼 於7日以前吼
就指定今天是文本確認評議期日
所以就這個部份是按照審理的進度跟流程
那已經提早按照 就是審理規則的相關規定
其實是需要在一定時間以前 指定文本確認評議期日
所以就指定了 …所以才指定今天是文本確認評議期日
記者:廳長 鏡電視記者李志鋼 想請教就是說
過去這一年來 憲法法庭停擺 大概積案了多少
那現在是不是之後就可以 憲法法庭就復活了
包括釋憲案 或是立法院今天提出彈劾總統的案子
接下來是不是都可以處理了呢
廳長:目前憲法法庭中未終結的案件 具體的數應該是432件
那目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是96件
那至於說這一次宣判以後
是不是憲法法庭之後會全面重啟吼 因為案件是不是進行審理宣判
是憲法法庭審判的核心範疇
我們只是司法行政 基於尊重審判獨立 我們這邊不方便表示意見
記者:這裡是tvbs新聞網 請問一下 如果今天假設五位大法官就可以做出判決
那如果之後 是不是代表說 以後大法官只要可能一個、或兩個、或三個
那他們這樣子 也可以為了讓案件順利進行
然後一樣決定是否違憲這樣
廳長:那 呃 有關於您剛剛提問的那個部份的問題吼
因為呃 案件的那個進行的部份吼 是屬於大法官的那個審判的核心事項
這邊基於審判獨立 我們這邊也不方便表示意見
記者:廳長好 我是中評社的 莊義軒
然後我想要詢問一下 就是在78段這邊
呃大法官有提出說
立法委員在修法的過程當中 僅以每人3分鐘 合計17分鐘
還有第95條 合計16分鐘
他覺得這樣的時間長度 難以實質發表他們的意見
大法官有 就是有一個客觀的標準說 應該討論幾分鐘 或是 適當的討論時長嗎
廳長:大法官的意見其實就是記載在判決理由當中
那我們這邊也不能夠為大法官的意見多做說明
那就這個部份 大法官意見就是表達在判決的文字上
就這部份 需要請各位參照大法官在判決理由中的文字說明
記者:不好意思 廳長 鏡電視想再次提問
我看到一篇新聞稿
有三位大法官就是一個不同意見書的一個新聞稿
他們就質疑說 這五位大法官做的判決是無效的
然後 他們提出嚴正質疑
想問一下 這個判決到底是什麼樣的情況
確認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
廳長:嗯這個 呃 按照憲法訴訟法的第38條
憲法法庭的判決就拘束全國各機關、人民的效力
憲法法庭在 本篇93段有詳說明說 不可以只依大法官人數不足
這件事情 就進行否定大法官行使職權正當性的理由
那三位大法官是不是承認本件判決的效力
或是對於本件判決效力所採的立場吼
那書記廳這邊 不能代替三位大法官表達他們的意見
記者:請教廳長跟處長
這兩位都是學經歷俱優 然後就是來這個司法院跟憲法法庭這邊服務
請教兩位就是說我們這一次按照憲法增修條文
總共有15位大法官
目前有5位參與這一次的114年憲判之1號的判決
跟我們相同或類似的民主國家
有沒有其他國家跟我們這樣
就是只有1/3的大法官就可以做出相關的判決
謝謝
主持人:這部份是不是就是維持我們討論判決的內容 還是說…
廳長:因為這不是我們本件審理的標的 所以這部份書記廳沒有辦法說明
記者:不好意思 那個 發言人跟廳長 中國時報 林維信
有三個問題請教
第一個問題啊 五個大法官 今天記者會是憲判的一個記者會
五位大法官做的判決
但是這時候又有三個大法官說這五位大法官做的判決是無效的
那人民應該相信什麼?
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問題啊 今天主議大法官是呂太郎大法官
也是推動憲訴法修法 當時秘書長的時候
請問這件案件
依據憲法訴訟法
我們要把憲法法庭法庭化
那為什麼不經言辭辯論 不開庭
也不讓立法院的關係機關 到庭表示意見 進行做成判決
他的理由有沒有敘明
然後最後一點 請教一下 這個案子判決以後呢 然後是立即失效嗎
那未來如果立法院 再修回來呢?
那我們是不是 這五位大法官要繼續再做成這樣的判決
以上問題如果沒辦法回答也沒關係
第二個問題就是說為什麼這個案子未經言詞辯論
也不用開庭 那是不是 既然已經有憲法法庭 憲法說法
包括現在審理中的京華城的 柯文哲的案件也不用經過言詞辯論
也不用經過訴訟
廳長:有關於本判決的效力 在剛剛回應上一位媒體朋友的問題的時候
這個部份根據憲法訴訟法38條
憲法法庭的判決就是有拘束全國機關、人民的效力
憲法法庭有在判決中已經說明
不可以只以大法官人數的這個部份來否定正當性的理由
那這部份還是請各位詳參判決理由的說明
那麼再來呢 根據憲法訴訟法的規定 只有兩種類型的案件需要經言詞辯論吼
分別是總統、副總統彈劾 跟政黨違憲解散
本案是屬於 憲法訴訟法47條規定的法規範違憲審查的案件
那一類案件並沒有規定必須強制言詞辯論
大法官是否決定行言詞辯論 這部分也是大法官審判核心的範疇
書記廳這邊也沒辦法多做說明
那至於立法院會不會重複立法這個問題
同樣還是要跟各位說明
一樣 憲法訴訟法38條的規定
判決是有拘束全國機關人民的效力
所以判決宣告一個法律條文違憲之後
那麼根據38條 全國機關就會受到拘束
以上這邊是書記廳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