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納粹是用什麼方式讓納粹的行為不會違反憲法規定?解釋憲法的法官在裡面扮演什麼角色
?他們用的方法是什麼?
答:
法官扮演的角色:從守護者變成協作者
在納粹奪權過程中,絕大多數法官並未挺身反抗。這並非單純因為恐懼,而是有著深刻的
法律與思想背景:
他們的角色轉變
‧ 體制的僕人: 威瑪時期的法官多數來自保守階級,他們本來就對混亂的民主制感到不
滿,傾向威權。他們認為自己是「國家的公僕」,而希特勒既然是依法被任命的總理,效
忠他就是效忠國家。
‧ 法律的執行者而非審核者: 當時盛行「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認為
法官的職責只是機械式地執行成文法,不應質疑法律背後的道德性或憲法精神。
他們使用的法律方法
為了將納粹意志滲透進司法體系,他們使用了幾種特定的方法:
A. 目的論解釋(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法官不再根據立法的原意來解釋法律,而是根據**「當下的政治需求」**。如果一個行為
有利於納粹黨的「民族共同體」,法官就會解釋為合法;反之,則被判定為犯罪。
B. 法律文字的「武器化」
納粹法律學者(如卡爾楓I密特 Carl Schmitt)提出了**「元首原則」(F梶rerprinzip
)**。他們主張:
「元首的意志就是法律的最高來源。」
這意味著,如果希特勒說了一句話,這句話本身就是法,法官必須依此判決,甚至不需要
正式的文書。
總結
納粹的方法是**「用法律消滅法律」**。法官在其中的悲劇性角色在於,他們堅持的「形
式合法性」剛好成為了獨裁者摧毀法治的工具。
不知道,
我國司法未來何去何從?
歷史會再度重演嗎?
有迷有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