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umbler (獸人H)
2025-12-19 15:29:431.媒體來源:
中時新聞網
2.記者署名:
陳志賢
3.完整新聞標題:
憲法法庭判《憲訴法》違憲 大法官爆內鬨質疑合法性
4.完整新聞內文:
《憲訴法》修正條文規定,大法官總額15人,參與評議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
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依法目前8位大法官無法作成違憲判決,但
憲法法庭今天(19日)判決違憲、立即失效,回到修法前狀況。但其中蔡宗珍、楊惠欽及
朱富美3位大法官隨即共同提出不同意該判決的公開法律意見書,直指憲法法庭未依法合
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之審判權限,並就該判決的合法性提出嚴正質疑。
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3位大法官的意見書明確主張,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時,自
始不具審判權,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之判決,依法不生效力。並指出,憲法法庭是否具
有作成判決的權限,關鍵在於法庭本身客觀上是否依法合法成立,而不在判決內容如何試
圖自圓其說。
意見書指出,今(114)年初修正生效的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須有大
法官至少10人;然而目前在任大法官僅8人,依法無從成立憲法法庭。
意見書特別強調,修正後憲法訴訟法新規定作為總統明令公布的有效法律,非經立法院依
法變更、廢止,或由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依法宣告其失效前,對憲法法庭及大法官均具有
絕對拘束力;即便成為憲法審查標的,其效力亦不因此喪失或「暫停」。
意見書認為,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形式上一望即知不符
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
3位大法官並強調,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不具所謂「組織自主權」,亦無得以「程序自主權
」為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要件的權限。
針對有特殊急迫性或時限性案件,3位大法官特別指出,法理上原可考慮類推適用憲法訴
訟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作為例外依法合法組成憲法法庭之可能途徑,惟該見解未獲其他
大法官支持,未被採行。
對於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之現實困境,意見書認為根源在於大法官缺額之事實層面,根
本解決之道,應在於依憲法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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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