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zan (僅供åƒè€ƒ)
2025-12-18 22:46:29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王宏舜
3.完整新聞標題:
66歲才藝班老師涉摸女童下體 犯7罪更一審判9年2月刑
4.完整新聞內文:
新北市永和區私設才藝班的范揚祖,涉偷拍4名學員如廁,還撫摸其中1名12歲少女陰部,
警方去年接獲民眾報案,持搜索票到才藝班搜索並拘捕,新北地檢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起訴。一審判范9年2月徒刑,二審加重改判為10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違背
法令,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改判9年2月刑。
永和警方去年接獲家長報案,指女兒上才藝班,上完課後返家哭訴,指「老師」拿相機偷
拍她上廁所的畫面,家長報警。警方隔天立即派專責小組蒐集相關證據,持法院核發搜索
票前往范揚祖(66歲)的才藝班搜索,查扣記憶卡、硬碟等證物,但范否認犯案。
警方專案小組後來針對扣案相關證物清查,發現另被害女童遭偷拍,再次持拘票、搜索票
二度上門查緝范到案,范見事跡敗露,才坦承犯行。
新北地院調查,范揚祖於2014年在新北市永和區開設才藝班,卻從2022年11月5日起至
2023年10月15日,趁3名女童如廁時,拿數位相機拍攝她們裸露的下體。2024年1月25日,
范不顧另一名女學生用腳踢開他,在補習班裡撫摸對方的陰部,甚至也拍她上廁所的影像
。
范承認偷拍女學員上廁所,也認了隔著內褲撫摸少女陰部,但否認有強制猥褻,辯稱「沒
有違反少女意願」,少女也沒有反對的動作。
最高法院認為,范揚祖在上訴二審時,明白表示不服一審「刑責及刑度」,並稱他拍攝照
片的行為應適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而非同條第3項,也主張猥褻犯行應只
是刑法「對幼女猥褻罪」,但二審卻僅就一審「刑及所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判,違背
罪刑不可分原則,因此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認為范揚祖坦承7項犯行,其中5項犯兒少性剝削條例拍攝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
,1項犯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1項為兒少性剝削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
一審認定的罪名有誤,因此撤銷改判。
更一審批范利用開設補習班之便,在被害兒童、少女如廁之際拍攝性影像,且強制猥褻被
害人,嚴重影響被害人人格及身心發展,也讓家屬精神受損,判他9年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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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法院 案號 裁判日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侵訴 字第 114 號裁定 113.10.0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侵訴 字第 114 號判決 113.11.1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侵訴 字第 114 號裁定 113.11.28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 侵上訴 字第 4 號裁定 114.03.28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 侵上訴 字第 4 號裁定 114.05.26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 侵上訴 字第 4 號判決 114.05.29
最高法院 114 年度 台抗 字第 1716 號判決 114.08.21
最高法院 114 年度 台上 字第 3551 號判決 114.08.21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 侵上更一 字第 9 號裁定 1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