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修國安法禁鼓吹戰爭 行政院:鼓吹統一

作者: libraayu (ゴミ丼吃屎)   2025-12-18 17:39:26
「OOO在軍法處看守所向其他押犯對政府及元首大肆攻
訐詆毀,並譽共產黨才是土地改革真正實行者,更在押房
牆壁上書寫『唯有共產黨才是救國救民救濟全世界人類的
光』、『共產黨萬歲』等反動標語。翌日呈軍事檢察官報
告自稱『我是民主同盟會員,業以自首在案,請速判罪,
毋庸再押。多押一天,我對共產黨的信心便增加一點。』
又於 4 月 24日向押犯宣稱過去民主同盟的份子都是有很
好見解的人,因政府不開放政權,被迫傾向共黨,現在政
府依然違憲蹂躪人權等語,次日繕寫『恨誓殺仇敵,血洗
台灣』反動字句貼於押房壁上為匪宣傳」。
請問依大清德律例..此犯該當何罪?
因其思想所表達之上開言論而被定罪,是以本判決不僅侵
犯OOO之言論自由,更是為確立威權統治者之神聖不可
侵犯性,乃威權統治當局用以壓制異見,遏阻人民發展獨
立人格,使人民絕對服從之統治手段。此種統治手段違反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本案若不予撤銷,無異於認可威權統
治秩序的正當性。
本件判決是以刑罰制裁OOO,使其因思想獲罪。更甚者
,本判決對OOO量處死刑,以達到使OOO所懷抱之不
受統治當局歡迎之思想永與世隔絕之目的,不但已達剝奪
OOO思想自由之程度,更是赤裸裸地以死刑作為消滅異
己思想的統治手段,構成刑罰權的濫用,故本件判決因此
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至為明確。
然後再問這麼正義凜然捍衛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言論自由的人現在在哪?
※ 引述《a828203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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