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2-18 11:30:08※ 引述《Rrrxddd (有噴 nlnlOeO RR )》之銘言:
: 中時 陳志賢
: 副總統蕭美琴上月赴歐洲議會參與IPAC年會演說,網路流傳「法國bbc報導台灣捐贈80億
: 歐元巨資交換演講」哏圖及不實訊息,總統府、外交部向警調報案,刑事局查出是陳姓男
: 子赴日本遊玩時貼文,大陣仗在機場將受傷坐輪椅入境的陳男帶回詢問,警詢後依《社會
: 秩序維護法》移送裁處,但台北地院認為,陳男貼文僅是針對政府支出是否符合民眾期待
: ,訊息顯然無法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不構成《社維法》散布謠言,裁定不罰。
原文說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一一四年度店秩字第四十號)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XX於民國114年11月8月12時許,在臺北市……(某處)
,以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法國bbc報導台灣捐了80億歐元,然後讓副領導人上去噴了20
分鐘的口水,80億歐元拿來建設台灣不知道有多少?拿來普發不是比你在上面噴口水來得
好!」等文字,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行為,遂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三大
二隊製作調查筆錄後函轉,爰移請裁處等語。
三、被移送人辯稱:
1.本件行為時被移送人已於當日上午10時45分入境日本,不在中華民國境內,社會秩序維
護法為維持境內公共秩序,屬行政法之「屬地性法規」,故被移送人無從違反上述法規。
2.被移送人張貼的內容,是被移送人在Threads上面滑到的,被移送人只是把他們組合在
一起,全部都是轉貼,並非被移送人所寫。
3.被移送人轉貼內容「法國bbc」、「80億歐元」等誇張且不符合事實,以常理來說皆為
反串轉貼,被移送人Threads文章皆為此誇張反串風格,下面回文皆為吐槽該篇文章,難
認有影響公共之安寧,被移送人純屬覺得誇張浮誇才轉貼,亦無散佈謠言之故意等語。
經查:
(一)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本法者,適用本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與刑法第3條前段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除用語略有不同
外,文義上幾近相同,而就「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解釋上,社會秩序維護法固未有如刑
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之規定,惟考量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法之規範保護目的固非完全相同,然可認均包含維
護公共秩序及確保社會安寧,則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解釋上自得參考刑法第4條之
規定,是行為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其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均得適
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查被移送人於114年11月9日出境前往日本、114年11月12日入
境,有入出境資料在卷可查,而本件移送機關提出之被移送人Threads貼文擷圖,並無標
示張貼時間(僅顯示為12小時前張貼),本院函詢移送機關何以知悉行為時點為「114年
11月8月12時」,移送機關函覆本院稱係依刑事局114年11月12日筆錄認定,然核對上開刑
事局筆錄,雖有提及「114年11月8月12時」之時點,但該時點是警員詢問時提及,而非被
移送人自承,實不知資料來源為何,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移送人行為時點,則被移送人稱
行為時人在日本等情,實非無可能。惟縱然如此,被移送人透過網際網路於Threads刊登
其言論,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民眾亦均可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Threads閱覽該篇文章,自
應認行為之結果地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本件自可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被移送人
上開辯解難認可採。
(二)再被移送人確有張貼「法國bbc報導台灣捐了80億歐元,然後讓副領導人上去噴了20
分鐘的口水」等文字,有Threads擷取畫面在卷可查,且為被移送人所自承。其中所謂捐
款80億歐元云云,實與事實不符,則有總統府114年12月5日華總公一字第11420076620號
函在卷可查,足認上開文字內容應屬不實之謠言;又80億歐元如以1歐元兌換新臺幣36元
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2,880億元(計算式:80億元×36=2,880億元),再中華民國114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併計追加預算後,歲出編列為3兆69億元,此為眾所皆知之事實,倘上
述捐款80億歐元說法屬實,則該筆捐款即達114年政府總預算歲出之9.58%(計算式:
2,880÷30,069=9.58%,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並遠遠超出政府每年外交預算總
額,衡以政府支出繁多,凡舉教育、社福、國防、經濟發展、健保、一般政務等,各項目
之增減變動均影響巨大,倘一單筆捐款支出即達政府年度歲出之9.71%,勢必嚴重排擠其
他支出,政府如何維持正常運作?則所謂捐款80億歐元云云,一般具備正常學識經驗者,
均可判斷為不實訊息。又「bbc」一般而言係英國廣播公司(英語: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之縮寫,為英國的法定法人機構之一,此亦為眾所皆知之事
實,是所謂「法國bbc」應屬不存在之機構,上情亦為具智識正常水平之人可知悉,而被
移送人具大學畢業之學歷,有警詢筆錄所載教育程度及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則被移送人具
備高等教育之學歷,其應可輕易察覺上述「法國bbc報導台灣捐了80億歐元」云云,為不
實訊息,則不論被移送人究竟係自行編造訊息,抑或在他處見聞此訊息後,再行剪輯包裝
刊登,因被移送人本身已知悉該等訊息內容並非事實,卻仍將該等訊息張貼於公眾得以見
聞之Threads社群軟體上,足徵被移送人主觀上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故
意,被移送人辯稱無此故意云云,顯非可採。
(三)然所謂「台灣捐了80億歐元,然後讓副領導人上去噴了20分鐘的口水」云云,並未涉
治安事件(如造謠稱發生隨機傷人案)、公安事件(如造謠稱發生重大事故),亦未與民
生議題直接相關(如造謠稱某某食品內含在致癌物質),而係牽涉政府支出是否符合民眾
期待,該等訊息顯無法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觀諸移送機關擷取被移送人張貼上述文
字下方,對該文章按下愛心符號者有8,898人、留言者有2,862人、轉發者有285人,有該
文章擷取畫面在卷可查,可見關心或參與討論之民眾並非少數,然留言內容為何,移送機
關並未擷取供本院審酌,本院無從得知群眾反應為何,但依情理而言,具相當智識水平者
觀看此訊息,應可知悉為該訊息為虛假訊息而置之不理;如為不具備相當智識水平者見聞
並聽信後,產生之情緒應為對政府公共支出之合理性感到不滿,而非畏懼與恐慌,此種不
滿情緒,雖足以使新聞報導、民眾討論,然尚不足以使社會產生「激憤」之程度,或雖可
能有政論性節目與會者對此議題大肆討論或撻伐,然上開文字有識之士即可判斷為虛假,
誤信者藉由大眾討論(包含網路上之討論)後,亦發現該等訊息內容不實,實難評價為「
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申言之,此種議題討論牽涉政治性言論,本可供公眾討論,
如不足生社會紛擾,自應由政府出面闢謠以安民心,而非率認達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
。此外,移送機關復未提出任何閱聽者因上述文字而可能產生畏懼、恐慌或激憤之具體事
證,實難認被移送人張貼之上述文章有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情,而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
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違序行為之構成要件有間,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這些文字讀起來,狠狠打臉了「事實查核中心」(而且還是很響亮的樣子)
他們居然能為了一個「反串」的言論,而大費周章反擊回去,可以不感到難為情的話,應
該是不可能的...
而就目前的狀況來看,這類「造謠」案件鮮少有抗告到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的,半年多
前的「陳菊死訊造假」案都沒有送上去
所以只能說順其自然即可,不需要將「法院認證」視為是理所當然的,畢竟不同法院之間
的心證未必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