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25-12-17 12:16:25※ 引述《SiaoBen1996 (小本)》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單純好奇用相近的標準怎麼法院判決落差如此之大
那時候高雄市議會做法是把助理費匯到議員帳戶
2008年才要求要提出助理名單
所以在2008年前法院認為是議員的薪資
但是議員提出假名單被判偽造文書罪
2008年後高雄市議會改變玩法
要求直接匯到助理帳戶
所以08年後發生的曾麗燕詐領助理費案就被判12年
: 有些判決就用貪汙罪ex童仲彥詐領助理費被用貪汙判了三年十個月進去關
: 但2015年高雄市的議長、議員們甚至是直接用植物人、遊民等方式詐領助理費
: 最後的結果卻是整批用偽造文書判均得易科罰金
: (有興趣的可以看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上訴字第715號)
: 然後當時被告中有9位當時現任議員及11位前議員
: 好像在法院上其實還是很受法官主觀態度及認罪與否的差異,在近乎同一事實的裁量上
還
: 是有很大的落差,感覺才是人民對於司法不信任的主因。
: 如果一個行為該是貪汙就是貪汙,該是偽造文書就是偽造文書
: 因人設事去定製罪名的雙標,才是無法接受的[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