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師這次真的說到了一個很奇怪的地方
既然助理費是立委的實質補助
為何浮動薪資申報要算偽造文書?
立法院人事處 97 年 7 月 7 日台立人字第 0971402237 號函參照
公費助理應具備之資格、實際聘用人數、每月酬金金額、聘用期間、職掌、工作業務項目及是否需有固定之上班時間等細節,均由各委員自行規定。
立院助理的薪資能不能夠浮動調整?
一審的判決是認定浮動調整薪資即為貪汙行為。
調整薪資需要製作「助理遴聘異動表」,既然是為了貪污製作的異動表,自然算是偽造文書。
二審整個邏輯翻篇已經不算貪汙了。
既然助理薪資都是立委可自行支配的實質補貼,那「助理遴聘異動表」的薪資調整當然也是立委有直接支配的權力。
這種判決很有搓湯圓的味道,合議庭法官先是去調閱了前後屆所有立委助理的薪資及加班費申請紀錄。
沒錯,幾乎所有人都是領好領滿,如果認真查下去,有多少人要中箭?這跟公積金沒有關係,是有沒有薪資彈性調整的問題。
先用實質補貼+大水庫理論先解套,但是保留了偽造文書給一審判決一個台階。
也不用像崩潰鳥一樣真以為助理費全部解套了
顏寬恆,林岱樺,林宜瑾,助理費貪汙案的死線還是假人頭
有勇氣的可以繼續試試看,用人頭去申請薪水看會不會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