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手段和目的區分清楚,
才能區分兩罪差異,
用不對手段,目的為了自己,
那可能構成職務詐取財務。
但用不對手段,但目的卻用在公用,
那可能只構成偽造公文書犯罪。
主觀不法意圖要區分清楚,
才能看懂,勝率才可能提升。
不然敗訴綠很高不好看。
※ 引述 《Alberta99170 (愛爾)》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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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此,律師林智群16日在臉書發文表示,高等法院的判決一出,一堆法律人包含某些司法
: 官都嘖嘖稱奇,他個人覺得比較奇怪的有2件事,首先,「如果(助理費)是立法委員自
: 己的錢,為什麼立法委員領走它,會成立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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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是大水庫理論,林智群舉例說明,假如他A了公司福委會的錢500元,然後去辦活動請
: 同事吃飯,總計花費1500元,「現在法院說我花的錢(1500元)比A的錢(500元)多,所
: 以沒有犯罪主觀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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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名律師王至德認為,這件事情其實點出一個立法院公開的秘密,就是絕大多數立委都
: 會把助理費「領好領滿」,大家都在玩彈性勻用;可以預期檢察官一定會上訴,畢竟該判
: 決算是顛覆以往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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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1217/30853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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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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