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翻盤「貪汙罪不成立」 高院曝原因

作者: S9125126 (SS)   2025-12-16 15:16:15
剛用CHATGPT整理如下
【台灣民代助理費案件比較表(含黨籍)】
人物/職稱 黨籍(案發時) 起訴重點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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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前立委 民眾黨 貪污治罪條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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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仲彥/前北市議員 無黨籍(曾退黨) 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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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懷宗/前北市議員 無黨籍(前親民黨) 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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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雅玲/前新北議員 國民黨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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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肇良/前桃園議員 國民黨 貪污治罪條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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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判決結果】
高虹安:
二審認定「不構成貪汙罪」
改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6月(得易科罰金)
童仲彥:
貪汙罪成立
判刑3年10月定讞,已入監服刑
潘懷宗:
人頭助理費詐領
判刑2年,緩刑5年(確定)
周雅玲:
貪汙不成立
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8月,得易科罰金、緩刑
張肇良:
貪汙不成立
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約2年多
【重點差異懶人包】
1. 是否認定「中飽私囊」是關鍵
→ 有私用/人頭詐領:成立貪汙(童仲彥)
→ 僅申報不實、實際仍用於人事或公務:多改判登載不實
(高虹安二審、張肇良)
2. 高虹安案不是第一例
過去已有多起助理費案件被判刑或緩刑
3. 黨籍不是法院判斷標準
判決關鍵仍在金錢流向與「不法所有意圖」
所以高虹安算登載不實 6個月可易科罰金 目前二等判決
二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法律效果是:
不是貪汙犯
仍然是刑法有罪判決
屬刑事案件,不是行政違規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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