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聯合報/ 記者黃羿馨、王駿杰、郭政芬
貪汙案撤銷仍有誣告要過 高虹安可參選?律師給答案
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撤銷原貪汙罪判決,改以「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刑6月
,得易科罰金18萬。外界關注高另涉誣告案若判刑確定後改以社會勞動方式執行,是否影響
其參選權利?對此律師錢炳村表示,依法服社會勞動並不會剝奪登記參選資格,只要在法定
期限內完成即可。
錢炳村指出,誣告罪屬本刑5年以上重罪,即使實際刑期未滿6月,也不得易科罰金,不過依
刑法第41條規定,受刑人若經檢察官同意以社會勞動方式代替入監執行,其履行期間最長不
得超過1年,「例如判處6個月社會勞動,可在一年內彈性安排完成,並非必須連續執行。」
錢炳村說,社會勞動屬「非拘束自由」的執行方式,受刑人仍可上下班、返家休息,執行時
間通常為每天6小時,分為上午與下午時段,其餘時間及例假日並無限制,「依法也可以請
假,並不影響登記參選或從事競選活動。」
針對參選期間是否須中斷社會勞動,錢炳村表示,社會勞動本就容許在期限內調整執行進度
,若因選務需要,可依法請假或延後,「只要在一年期限內完成,並未違法,也不影響參選
資格。」
至於若檢察官不同意改以社會勞動、而須入監服刑,錢炳村坦言,屆時若服刑期間落在明年
登記參選時程,將依法喪失參選可能性。不過他認為,從實務經驗來看,檢察官原則上多會
准許符合條件者以社會勞動方式執行。
錢炳村也補充,刑法第41條所列不得准許社會勞動的情形,包括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
秩序者以及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以目前情形來看,高虹安身心狀況正常,
亦無上述法定排除事由,檢察官理論上沒有明顯理由拒絕。
錢炳村強調,最終是否准許仍屬檢察官裁量權限,須視具體執行意見而定,但依法並不會因
社會勞動本身而剝奪其參選權利。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205938?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還要檢察官同意才能改社會勞動
依照這一年的經驗 要檢察官同意很有難度
高只能拼無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