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副署權非用來對抗立院!黃國昌轟「台灣走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25-12-16 00:39:36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
議。
憲法明文行政院長應接受,
如此明確的規範,
結果許多出來應徵大法官的法學專家,
認同不副署是合憲的,
都不要說不副署的後果,導致實質獨裁,
如此明明白白的“應接受”都當作沒看到,
學者的風骨.......法律人的風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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