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xelop (蔡比巴)
2025-12-15 13:57:42整個問題就要從憲法找答案
憲法第37條,有提到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長副署。
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覆議時經立院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原案。
問題來囉,在憲法中已律定行政院長覆議仍維持原案,就必須接受,
既然已寫必須接受,憑什麼不副署?
再者,憲法增修條文是依照中華民國到台灣後,依照國家實際需求去修訂
結果民進黨,選擇去遵守,在中國大陸時期原訂的條文,再來說自己務實
憲法條文遵守的優先順序,其實就解答很多問題了
贈君一法決狐疑,不用鑽龜與祝蓍。
試玉要燒三日滿,辨材須待七年期。
周公恐懼流言日,王莽謙恭未篡時。
向使當初身便死,一生真僞復誰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