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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陳冠備
3.完整新聞標題:
縱車手害慘百姓-1》檢警一直抓法官一直放 車手獲釋火速再詐80萬
4.完整新聞內文:
法院認定「無羈押必要」釋放,卻成了詐騙再犯的關鍵空檔。彰化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一起加
重詐欺案,發現23歲羅姓男子去年在北部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被捕,檢方聲請羈押,但士林地
方法院認為無羈押必要,裁定釋放,可是羅男獲釋後立刻重操舊業,分別又騙走陳男50萬及
邱女30萬元。彰化地院審理後不再寬貸,依加重詐欺取財罪,判處羅男有期徒刑2年,併科
罰金3萬元。
判決書指出,去年9月間,羅男加入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同年9月20日至27日期間,他密
集在台北、新北、桃園、臺中、基隆等地犯案,最終遭警方盤查,查扣其工作手機。不過羅
男仍未收手,9月30日又在台北市北投區假冒投資專員,向被害人面交詐騙款項時被警方逮
捕。
檢方認為羅男犯罪事證明確,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聲押書中記載,該集團以「網路張
貼假投資訊息」手法行騙。不過法官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釋放羅男。羅男獲釋後立刻
聯繫詐團,並於10月4日前往苗栗面交,詐騙陳男50萬,緊接再去彰化面交,詐騙邱女30萬
元得手。
羅男到案後坦承犯行,卻辯稱家境清寒、需扶養祖母,且未實際獲得報酬,連車資都是自行
墊付,企圖爭取法院同情。
彰化地院審理認為,羅男兩度遭逮捕,早已清楚集團詐騙手法,甚至在閱覽羈押聲請書、接
受法官訊問後,仍於獲釋後立即聯繫詐騙集團,以相同手法再度犯案。法官指出,「若非已
獲取高額報酬,豈可能在連續遭逮捕、聲請羈押後持續犯案」,足認其犯意明確,惡性重大
,並非一時失足。
法官也指出,羅男居住嘉義,犯案時頻繁搭乘台鐵、高鐵及計程車南北奔波,花費不貲,若
無高於一般工作的不法報酬,實難支撐其連續犯下十多起案件;再加上其供詞前後矛盾,並
刻意刪除對話紀錄、製造不實訊息,顯示有欺騙司法之虞。全案依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詐欺取財罪,判處羅男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3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5136元及犯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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