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黃國昌的質詢影片提到: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qURkC-rw6w
沒想到檢察官洩密地檢署還不起訴呢!
陳女身為吳亞芝的「主任」(上司)
兩度為其工作表現背書
此舉難道沒有影響檢方對吳亞芝是否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
或《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密罪)的調查公正性嗎?
真的是有關係就不會構成「實質利益衝突」嗎?
吳亞芝確實持有或外洩依法應保密之國防以外之國家機密
而檢方僅以「工作認真」為由忽略法律構成要件
未充分論證為何不構成洩密罪
司法人員選擇性執法和包庇自己人
這樣還要叫人尊重司法喔?
政府打詐打假的嗎?
相關媒體報導如下: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169840
聯合報/ 記者
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在野法曹淪詐騙幫凶,律師鄭鴻威組「軍師團」洩密給詐團,16名律師被訴,律師朱一品
女友、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吳亞芝傳送未公開的書類給朱,監察院彈劾,法務部也將她
送懲戒。職務法庭今辯論終結,吳女稱和朱的LINE是生活分享,盼僅記申誡或罰款,法務
部建議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監察院要求免除檢察官職務。
代表法務部論告的是調辦事主任檢察官蔡妍蓁與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淑容,陳女因是
吳亞芝的「主任」,竟兩度幫吳女「緩頰」,稱讚她工作表現兢兢業業、偵查案件積極。
而桃檢先前調查吳亞芝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洩密,以「簽結」收尾,合議庭法官林
孟皇也當庭問完全不涉及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
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何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會有4人出具不同意見?
桃檢的簽結引發「官官相護」之疑,法務部另一名代表蔡妍蓁尷尬地表示「尊重桃檢的調
查」,審判長吳光釗表示,桃檢認為沒有刑事責任,職務法庭會自行判斷。
本案源於台北地檢署偵辦鄭鴻威等人涉嫌洩密給詐團,鄭被控派15名律師擔任詐團協助,
其中律師朱一品遭爆女友吳亞芝幫他出謀策劃,因吳女為檢察官,引發議論。
提案彈劾的監委表示,依內政部警政署打詐儀表板數據,去年財損金額逾1332億元,司法
人員居然涉詐團案,是社會難以容忍的事。涉入詐騙案的除吳亞芝外,還包括橋頭地院法
官石育恩,兩人分別都還是候補檢察官、候補法官。
監委認為吳亞芝身為檢察官,已知悉朱一品等人涉犯洩密、洗錢等罪,卻積極鼓勵朱搶接
詐騙集團的案件,有礙社會觀感,違失重大,建請職務法庭予以免職。
職務法庭先前開庭時,監察院代表表示,朱一品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吳亞芝有依法偵查
的義務,卻未依法辦理,上班時間還頻繁跟朱傳遞訊息,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還臨訟
編纂故事。吳女承認確實有在2022年7月8日、10月5日、2023年11月14日、12月5日以LINE
傳送資料至與男友的聊天室內,另傳了3筆文書。
吳亞芝辯稱,如果朱一品有整理筆錄給鄭鴻威,應該是「合辦案件」正要接手,才提供給
鄭,通常是同一被告的共同辯護人,她認為不會有問題。
監察院代表項宗慈表示,朱一品將筆錄大要交給鄭,是因為鄭的「詐騙集團交接注意事項
」有規定,目的是「監控車手有無供出上游」。項女表示,朱一品的接案範圍多在台北、
新竹、宜蘭,而鄭鴻威的律師事務所則是在台南,不可能「合辦」,臨訟杜撰之詞不足採
信。
職務法庭今行言詞辯論,吳亞芝表示2020年受訓,群組是大家聊生活、律師執業瑣事,或
請人幫忙代庭,並不是外傳的「派案群組」。參審員林三欽詢問吳亞芝,群組的性質是聯
誼性質或派案性質,可能質變,依她的敏感度,卻希望男友「打入詐騙圈」培養生意,她
身為檢察官應該有所考慮,卻頻繁注意群組內的動態?吳女解釋「打入詐騙圈」是她和男
友的對話用語,用字遣詞不精確,她的目的是希望男友多接案,沒要他加入詐團。
對於吳亞芝是否洩漏應秘密事項,她的辯護律師稱客觀上坦承有傳送的事實,但應參酌國
家政務或事務上是否有利害關係而須保持秘密。
法務部認為吳亞芝數次傳送檢察機關的書類、報表給律師,吳女甚至像朱一品提及「他大
概也知道你是『公司律』吧」,可能知道有踩紅線,卻還給律師書類,當所為與檢察官職
務相衝突時,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傳送次數達重大程度。
吳亞芝對自己疏忽之處感到抱歉,但認為監察院的指控不是事實,她與男友對彼此的工作
都尊重、不干涉,她也不知道男友與鄭鴻威詐團的事,沒有共犯關係。律師說,吳女主動
提供完整的對話供調查,無從知悉鄭是否犯罪或朱與鄭有共同犯罪,檢察院用事後的起訴
結果要她概括負責,有所誤會。
言詞辯論終結後,審判長請移送單位建議處分種類,法務部主張吳亞芝在男友的要求下,
無條件提供資料,濫用檢察官職權,不適合繼續擔任檢察官,建議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
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職務編號A600210)或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職務編號A600356
)。監察院堅持吳女參加的就是「派案群組」,裡面的律師都起訴了,她卻未發動偵查,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倫理規範,也沒有司法所要求的誠實、誠信人格特質,甚至至
今還在爭辯到底是「合作」還是「合辦」,應該免除檢察官職務。
吳亞芝在最後陳述時則澄清並非全組裡的律師都被起訴,這樣對其他人不公平;辯護人希
望合議庭繼續讓她擔任檢察官,念在她初犯,予以申誡或罰款。審判長諭知12月26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