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ueswmi (gueswmi)》之銘言:
: 《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規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品
: 拿一個內規 主張 廢棄物是公家財產
各位,司法考試有一題超古老超古老、在新仙女木冰期前就有的考古題:
民事不法 vs 刑事不法 vs 行政不法
這案子也許比大家想像的都還簡單,也都還愚蠢:
檢察官和法官,不會連這三種不法都不會分吧?!
是這樣:這什麼須知的,就只是個行政規則,連法規命令都不算,
而行政規則不能、無法去更改某個物品所有權的得、喪、變、更,
就跟大樓管委會訂了規定說 未經同意停放大樓前騎樓者,所有權歸管委會… 一樣!
看得懂嗎?
所有權的得喪變更,不是你一個須知、一個管委會規定,就可以創造的!
而被抛棄的電鍋,再次取得所有權的方式,就只有「先佔」,
而且是以取得所有權的意思去先佔。
而清潔隊,不管做任何回收,有曾以取得所有權的意思而回收?
從來沒有吧!
所以那個電鍋就是無主物,被告就是先佔人。
那個什麼須知的, 就跟公司規定不可以撿客人丟地上的煙頭去抽一樣,
就算違反了,
也只是行政不法, 或民事不法的程度,
怎麼會去扯上刑事不法?
這種先宣判、過很多天才公布判決的做法就是很賊,
大家都想看看判決書怎麼掰,
但過個十天,早就有其他重要議題、沒人記得這件事了。
ps. 報載判罪的罪名,是這個:
https://i.mopix.cc/ZLGyUd.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