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1-25 18:15:07※ 引述《a828215362 (Jordan)》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柯毓庭
: 台積電前工程師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帶槍投靠日商「東京威力科創」被起訴,智慧財產
: 及商業法院19日開延押庭,3人請求具保停押,但法院認為3人雖認罪,然對於犯案情節、手
: 段等前後供述不一,且東京威力科創是否為涉案共犯仍由檢方追查中,加上3人曾有滅證舉
: 動,因此今(25)日裁定延押2月。
: 所以是台灣人自己要偷送給日本公司?
如果照著裁定摘要全文來說,確實是有這個可能的
說法如下:(一一四年度刑國營訴字第一號)
一、羈押原因
1.被告等三人均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並均
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
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一一四年九月一日起執行羈押三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2.被告等三人雖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然對於所涉犯罪情節、手段、目的之供詞,確曾
前後所述不一,並對犯罪細節避重就輕,且檢察官已當庭表示本案尚在追查東京威力科創
股份有限公司等涉案共犯。
3.被告等三人(曾)現為同事關係,並在案發後均有刪除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之疑似湮滅證
據舉措,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虞;又被告等三人所涉犯罪情節係擅自拍攝
而重製內含台積電公司內部關於製程、技術等可用於生產或經營之營業秘密資訊,其中部
分資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而此類犯罪事實之調查,需勾稽比對相關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電磁紀錄與共犯間供述,釐清確認全案犯罪細節,原羈押之原因現仍存在。
二、羈押必要性
被告等三人所涉犯罪,不僅損及個別企業利益,並危及國家整體安全,權衡刑事司法權有
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
利進行,爰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海),
或接受科技設備監控等其他強制處分手段代替羈押禁見,均應自一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延
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而且說到這,剛剛看到九月十二日當天,就這個案件另有聲請案(一一四年度刑國營聲字
一號),電腦版看不到(會顯示成「經程式判定為依法不得公開或須去識別化後公開之案
件」)、但手機上卻看得到裁定書
總而言之,其主文是:
相對人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楊哲瑋律師、許哲瑋律師、周聖諺律師、曾益盛律師、
黃思恩律師、林俊宏律師、周楷翔律師、黃馨萱律師就如附表所示卷證,僅得以本院提供
之空間及設備檢閱,但不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
台積電會大動作要去限制被告方閱覽營業秘密(原說法:記載或涉及聲請人即告訴人台灣
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內部關於製程、技術等可用於生產之重要資訊),似乎是真的
有點大亂
理由部分也指出:
(二)相對人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楊哲瑋律師、許哲瑋律師、周聖諺律師、曾益盛
律師、黃思恩律師、林俊宏律師、周楷翔律師、黃馨萱律師分別為本案被告及辯護人,為
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其等均有接觸如附表所示卷證之必要。茲經本院核閱現階段全案
卷證資料,並給予兩造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審酌被告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等三人於本
案均係涉嫌擅自重製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且被告陳力銘有將起訴書附表編號1-4 所示資訊
洩漏與日商東京威力科創株式會社、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倘若任由相對人等於本
案審理過程中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如附表所示卷證,對於聲請人而言,恐
將增加如附表所示卷證涉及之秘密資訊對外洩漏之風險,而認有就相對人接觸如附表所示
卷證之方式予以限制之必要;再衡酌相對人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均曾任職於聲請人公
司良率精進部門,具有相當專業知識,對於如附表所示卷證之內容,理應有相當程度之瞭
解,參酌本案訴訟涉及之內容、秘密資訊之性質、重大性、態樣、數量多寡、聲請人公司
與被告陳力銘在案發期間任職公司間具有競爭關係、本案目前尚未進行審理程序之訴訟進
度,並權衡營業秘密之保護、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辯護人提供實質有效之辯護、司法資
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認相對人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藉由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事前
以目視方式完整檢閱如附表所示卷證,並得就其檢閱結果,與同受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拘束之辯護人充分討論後,再提出相對應之答辯,既未限制其等檢閱之時間長短、次數等
事項,客觀上已足資保障相對人等之訴訟防禦權及實質有效協助被告之辯護權,限制相對
人等不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如附表所示卷證,無礙於相對人等對於卷證資
訊之獲取及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並未逾越比例原則之必要程度,應屬適當。從而,首
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會為了這個國安重大的案件,而傷透腦筋,真的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