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法院法制局:旁系血親禁婚 建議改4親

作者: ladioshuang (達哥)   2025-11-24 10:19:23
說一下
父母與子女間為一等親
祖父母與祖孫女間為二等親
自己與姑舅伯叔間為三等親
而自己與表兄弟姐妹間為四等親
日本法律規定三等親以內不得通婚
所以表妹是可以的
禁止二親等旁系血親間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包括前蘇聯、古巴、捷克、德國等
禁止三親等旁系血親間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
包括日本、法國、英國、匈牙利、瑞士、秘魯、墨西哥、比利時、香港以及美國各州等
禁止四親等(或更多)旁系血親間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
同母異父)、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包括中國、瑞士、澳門等
有看到資料是寫一些歐洲國家對於表親結婚是需要政府許可
還有些是宗教的關係
有的是禁止六等親結婚(天主教),有的則是允許
不過以前歐洲貴族不少根本不鳥天主教,很多二親等結婚的例子
看過一些肖像畫,大家都一樣的厚下巴
臺灣是在民國74年才禁止六等親內結婚
在之前是可以的
之前余光中過世時,一些綠營台獨的作家說他很噁心,說他竟然跟自己表妹結婚
X,那時法律就規定可以啊
之前父母就說過,不要跟同姓結婚,是可以避免這種誤觸法律的情況
不過是結婚對象在血統上是否同姓
如果是之前被收養的,就要注意了,像我家這樣,是另一個姓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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