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北檢為一把「米其林藍傘」失竊追訴到二審

作者: peter0625 (小明)   2025-11-21 23:35:44
※ 引述《razan (僅供參考)》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新聞網
: 2.記者署名:
: 王宏舜
: 3.完整新聞標題:
: 北檢為一把「米其林藍傘」失竊追訴到二審 老婦遭冤高院抨檢警
: 4.完整新聞內文:
: 陳姓婦人被控竊取放在台北市中山區公所前的「米其林輪胎」大傘,警方循監視器影像查
: 獲陳婦,台北地檢署依竊盜罪起訴。陳婦否認偷傘,律師也指小偷身形、出入時間與她明
: 顯不同,台北地院判無罪。北檢以當時僅4名女子申請敬老卡,惟陳婦容貌與犯嫌相似為
: 由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批檢「不應上訴時就不該上訴」,駁回確定。
: 李姓傘主表示,去年3月11日下午2點50分到區公所,將傘放在傘桶裡,3點10分要離開時
: ,傘竟被竊,因此報警。警方追查,拿走雨傘的人和在區公所社會科裡的人衣著相同,可
: 見是同一人,當天有7個人到社會科申請敬老卡,4名女性中只有陳婦的體型、臉型、髮型
: 與小偷相似。
: 陳婦不否認有到區公所,但說沒偷傘,律師也說傘被偷之際,陳婦還在區公所。
: 北院認為監視器拍到的一名短髮齊肩的婦女拿走藍色雨傘,但其他監視器鏡頭只拍到女子
: 的背影、遠攝畫面,無法辨識被拍攝者的長相。此外,法官認為就算偷傘人曾到敬老櫃台
: 也不代表有申辦敬老悠遊卡,員警僅以社會科於該段時間內申辦敬老悠遊卡的民眾資料比
: 對,忽略竊盜之人可能到區公所申辦其他業務。
: 監視器拍到偷傘的時間是下午2點55分,陳婦請領完戶籍謄本的時間是2點57分,案發時還
: 沒離開,監視器也未顯示竊盜嫌疑人「先偷傘再返回」,因此判陳婦無罪。
: 北檢上訴,先是認定偷傘的人衣著沒有改變,該時段只有4名女性申辦敬老卡,應可調取
: 另外3名婦人最近留存的相片交叉比對;陳婦的丈夫當天也在現場,手機有定位功能,可
: 曉諭陳夫提出定位資料;律師指陳婦身高僅145公分,與偷傘賊不同,應可調取醫療院所
: 的身高資料,一審未盡調查之能事,請求撤銷改判。
: 檢察官此舉也惹惱高院,高院認為一審對相關證據取捨已於判決書中一一論述,檢方卻堅
: 持不同的評價,但要負責提出證據的工作卻沒做好,雖然旅居國外30餘年的陳婦在審判期
: 日未現身,合議庭仍維持無罪見解,全案確定。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155400
: 6.備註:
: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1938 號刑事判決
: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 裁判案由:竊盜
: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檢察官盧祐涵提起上訴,檢察官馬中人到庭執行職務。
: https://i.urusai.cc/Yy3HE.png
: 綜上,本件檢警的追訴作為,不僅有違比例原則,損及無辜民眾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且
: 使被告必須自偵查、一審與二審不斷地委任律師為自己辯護、自證清白,無端耗費數十、
: 近百倍於該把雨傘價格的律師費用。是以,本院必須嚴肅地指出:檢察官應勇於承擔並善
: 用法律賦予的裁量權限,該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時就應積極作為,不應上訴時就不該上訴
: ,以維人權、節約訴訟資源並確保司法公信。
本件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1938 號刑事判決
在最末段提到
又被告於偵查時接獲檢察署通知到案時(檢察官辦案進行單載明:「備註:抗傳依法得拘
提通緝到案,偵卷第59頁」),已委任辯護人鄭敏郎於113年7月2日到庭表示:「(問:
被告為何未到?)在國外,她30幾年前就定居在國外」等語(偵卷第65頁);
辯護人亦為被告具狀表示自己長期旅居國外,前往中山戶政事務所辦理業務後,將放置於
座位旁的雨傘帶走(與告訴人指訴自己的雨傘是放置於中正區公所門口傘桶內不同),一
時誤認是從父母家中帶出的雨傘,經檢察署通知開庭,才知疑有帶走他人雨傘的情事,對
此深感懊惱與後悔,願意依法賠償並致歉,懇請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等內容(刑事陳述
意見狀在卷可佐,偵卷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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