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zan (僅供åƒè€ƒ)
2025-11-21 22:06:38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王宏舜
3.完整新聞標題:
北檢為一把「米其林藍傘」失竊追訴到二審 老婦遭冤高院抨檢警
4.完整新聞內文:
陳姓婦人被控竊取放在台北市中山區公所前的「米其林輪胎」大傘,警方循監視器影像查
獲陳婦,台北地檢署依竊盜罪起訴。陳婦否認偷傘,律師也指小偷身形、出入時間與她明
顯不同,台北地院判無罪。北檢以當時僅4名女子申請敬老卡,惟陳婦容貌與犯嫌相似為
由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批檢「不應上訴時就不該上訴」,駁回確定。
李姓傘主表示,去年3月11日下午2點50分到區公所,將傘放在傘桶裡,3點10分要離開時
,傘竟被竊,因此報警。警方追查,拿走雨傘的人和在區公所社會科裡的人衣著相同,可
見是同一人,當天有7個人到社會科申請敬老卡,4名女性中只有陳婦的體型、臉型、髮型
與小偷相似。
陳婦不否認有到區公所,但說沒偷傘,律師也說傘被偷之際,陳婦還在區公所。
北院認為監視器拍到的一名短髮齊肩的婦女拿走藍色雨傘,但其他監視器鏡頭只拍到女子
的背影、遠攝畫面,無法辨識被拍攝者的長相。此外,法官認為就算偷傘人曾到敬老櫃台
也不代表有申辦敬老悠遊卡,員警僅以社會科於該段時間內申辦敬老悠遊卡的民眾資料比
對,忽略竊盜之人可能到區公所申辦其他業務。
監視器拍到偷傘的時間是下午2點55分,陳婦請領完戶籍謄本的時間是2點57分,案發時還
沒離開,監視器也未顯示竊盜嫌疑人「先偷傘再返回」,因此判陳婦無罪。
北檢上訴,先是認定偷傘的人衣著沒有改變,該時段只有4名女性申辦敬老卡,應可調取
另外3名婦人最近留存的相片交叉比對;陳婦的丈夫當天也在現場,手機有定位功能,可
曉諭陳夫提出定位資料;律師指陳婦身高僅145公分,與偷傘賊不同,應可調取醫療院所
的身高資料,一審未盡調查之能事,請求撤銷改判。
檢察官此舉也惹惱高院,高院認為一審對相關證據取捨已於判決書中一一論述,檢方卻堅
持不同的評價,但要負責提出證據的工作卻沒做好,雖然旅居國外30餘年的陳婦在審判期
日未現身,合議庭仍維持無罪見解,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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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193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竊盜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檢察官盧祐涵提起上訴,檢察官馬中人到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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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本件檢警的追訴作為,不僅有違比例原則,損及無辜民眾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且
使被告必須自偵查、一審與二審不斷地委任律師為自己辯護、自證清白,無端耗費數十、
近百倍於該把雨傘價格的律師費用。是以,本院必須嚴肅地指出:檢察官應勇於承擔並善
用法律賦予的裁量權限,該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時就應積極作為,不應上訴時就不該上訴
,以維人權、節約訴訟資源並確保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