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globalera》 之銘言:
: 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這件判決對於人民知的權利及公眾人物的名譽權間的權衡,似乎
: 有些輕重失衡。尤其公眾人物特別是政治人物必須負有較高的容忍義務,因為公眾人物尤
: 其是知名度較高的政治人物相較於一般人民,有較多的社會資源可以回應、澄清。而且如
: 果是與公共利益有關的議題,人民更是有知的權利,是故除非是惡意扭曲事實,或是對重
: 要事實疏於查證,不然僅是提出質疑,應該不生侵害公眾人物名譽權的問題。
法官自由心證,謝謝
現在台灣司法的問題就是如此
太多判決的結果不一樣
或者是少數判決和多數不一樣
甚至特定判決和絕大部分不一樣
不論那個
法官一切合法
不爽?權利受到侵害?
算你衰
這麼無關個案的單純認定標準
為什麼可以不同?
為什麼不能透過多數上級判例來約束?
為什麼司法院統一見解只需要參考?
沒人知道
就算你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