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SBL假球案 法官覺得認罪+有悔意就可減刑

作者: usnavyseal (usmarine2008)   2025-11-19 12:11:32
https://reurl.cc/pKMZQl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最近SBL假球案的判決出爐
其中一段報導寫道「球星邱忠博、李其恩、黃鉉閔、顏聞佐、班霸、周暐宸、陳品銓及吳
祐任覬覦打假球的報酬」
前九太科技籃球隊助理教練邱繼緯則擔任組頭角色,吳季穎的前任網紅女友黃品瑄、另名
組頭邱廷昱、吳季穎友人張曉悌、游舜翔等人,明知球員控分詐賭,為了貪圖賭金、佣金
竟協助球員簽賭及詐取賭金
但判決時我有點不太懂法官的邏輯
https://i.meee.com.tw/zB1oU59.png
刑法第59條規定:如果1個人的犯罪情節,客觀上真的讓人覺得「有點可憐、值得同情」
,就算判到法律規定的最低刑度,還是覺得太重的時候,法院就可以再把刑期往下減輕。
「查被告李其恩參與結夥三人以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場次僅1場次,復
於偵審中始終坦承犯行,甚有悔意,而修正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結夥三人以
上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罪,乃最低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
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縱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法官覺得,球星李其恩只參與1場比賽,偵查、審判都坦承犯行+有悔意
因此覺得連判最低3年都太重→ 所以用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 把法定刑再往下壓
李其恩最後判1年8月緩刑4年
「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於偵審中始終坦承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甚有悔意,該罪為最輕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審酌渠
等之參與程度,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對這些下注的人 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都有坦承、有悔意,且看他們參與程度
,法官覺得連判最低1年都太重,→ 也用刑法第59條幫他們再減。
黃品瑄1年、邱廷昱1年緩刑2年、張曉悌8月、游舜翔9月緩刑2年
備註
法官也太愛用刑法第59條幫大家減刑了吧,竟然可以減刑+緩刑
各位賺錢的方法都寫在判決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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