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hurtmind》 之銘言:
: 吐槽法務部新聞稿跟公開情資檢舉就算貪汙?
: 當初徐永寧等人涉及sogo案,是利用立法院職權舉辦公聽會,意圖影響法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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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是說出事實吐槽+公開檢舉
: 一個是協助舉辦公聽會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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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時事+公開檢舉就能觸犯貪汙罪?
: 法律真是越來越不科學了
因為你沒搞清楚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構成要件
成不成立跟黃國昌後續行為關係不大,只要政治人物收受好處,隨後幫忙廠商進行特定行為
就能成立
只要有對價關係,這個特定行為
A.合法 成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B.不合法 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
重點是你要如何證明收錢跟發起質詢之間有對價關係,質詢合不合法、內容如何沒那麼重要
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