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閃兵應該回歸軍法還是由刑法接受審判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1-15 13:58:10
※ 引述《JHS (慕山駛者)》之銘言:
: 這陣子藝人閃兵案吵的沸沸揚揚
: 也有部分藝人被檢察官求處2年8月
: 但,這些藝人欠的是“軍事訓練”
: 如果是接受刑法審判
: 這樣子,不就依然沒有接受軍事訓練
: 如果真的要後備軍人動員
: 這些閃兵人士不也沒戰鬥力
: 所以,閃兵人士
: 不管有沒有接受刑法審判
: 是否也該先回歸軍法審判
: 或是國防部該在外島成立一個
: 金防部或馬防部直屬營
: 名叫..閃兵戰鬥回訓營
: 役期加倍
: 先把閃兵人士後送外島服役後
: 等役退後
: 再看是否接受刑法審判
: 大家怎麼覺得?
說到這,要回想日前傳出因偷拍抖音影片,在取消一八榮譽假後,讓同袍一時憤怒而徒手
鬥毆,結果被判刑之一案中,簡易庭法官在判決理由中的法理陳述:
⑵、按法院於法定刑範圍內裁量刑罰時,不得就該當各類犯罪之構成要件之事實為重複評
價,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三點定有明文。分析其立法理由略為:禁止雙重
評價原則係禁止法院於刑罰裁量時,將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事由,當作刑罰裁量事實,
重複審酌而作為裁量之依據。蓋立法者於立法之際,即已將構成要件之規定,作為形成刑
罰裁量範圍之量刑外部性界限,其於刑罰決定過程中業經考量,並據以評價行為人之犯罪
輕重,故法院自不得再執此為裁量宣告刑輕重之標準。……
⑷、又量刑應對應行為人責任(行為責任主義),量刑時應審酌犯人年齢、性格、経歴環
境、犯罪動機、方法、結果、社會影響、犯罪後犯人態度及其他事由等,以有助於抑制犯
罪及犯人改善更生。且如採「責任+預防=量刑」之圖式,似有否定依行為人責任限制量
刑,或否定依行為人責任限制預防的功能,又制約(過度)依預防量刑的原理,不外乎罪
刑均衡原則,如因過度放大預防原則大幅提高責任刑框架,似與行為責任主義,難認無間
。……
⑸、至於日後如有其他相類案件,要係後續個案如何妥慎追訴、處罰問題,尚難執此是否
發生尚不確定的偶然因子,作為對被告A10等八人的不利加重事由。且於量刑時審酌「
構成要件的結果以外」其他實質被害,基於責任主義觀點,須立基於行為人之行為與實質
被害間,有相當因果関係,且行為人針對各個具體實質被害,須有予見可能性,關於其他
官兵日後不當仿傚,肇生同樣案件所生實質被害,與A10等八人本案行為間是否有相當
因果關係,是否為其等八人所得預見,似尚難認為無疑,準此,應尚難將此「構成要件的
結果以外」其他實質被害(其他官兵日後不當仿傚,肇生同樣案件所生實質被害),作為
對被告A10等八人的不利量刑加重因子。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軍簡字第三號
綜合前述意見,是要看:
一、所生危害(在「逃兵」、「閃兵」案中,按照最高檢察署的意見,顯然是已構成妨害
兵役體制)
二、懲治效果(即是否需要特別防治)
三、應報關係
不過到頭來還是要看承審法官如何判斷
且就算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明示以《陸海空軍刑法》或以軍人身份處斷,但法院可以不受拘
束、自行判斷是否可以納用
所以這種司法上的事,還是不必太多猜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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