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花蓮陸配村長案 內政部:地方無另行解釋

作者: kaiblue (用心作戰)   2025-11-15 00:06:37
1.媒體來源:
中時新聞網
2.記者署名:
王千豪
3.完整新聞標題:
花蓮陸配村長案 內政部:地方無另行解釋空間 將再行文辦理解職
4.完整新聞內文: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村長鄧萬華,因國籍認定爭議遭解除職務,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
花蓮縣政府審理後,決定撤銷原處分,案件將由原處分機關重新審認。內政部14日強硬回
應,指地方政府應依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並無地方另行解釋之空間,將再行
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解職。
內政部表示,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即肩負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第20條已明文規定民
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
證資料。對未辦理者,權責機關均應依法辦理解職事宜。
內政部指出,該部自知悉該訴願案提出時,已多次聯繫富里鄉公所及縣府民政處瞭解訴願
進度;自該案訴願決定後,再次聯繫富里鄉公所洽取決定書未果,該訴願決定書迄今亦未
公開,該部無法確知縣府撤銷解職處分之理由及依據。
內政部強調,基於該部為國籍法之主管機關,兩岸條例主管機關為陸委會,該部及陸委會
均已屢次明白解釋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原中國籍之村里長如於國籍法規定期限未能提出
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之證明文件,各該公所即應依國籍法規定解職。地方政府應依法律
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並無地方另行解釋之空間。
內政部並指出,有關原中國籍民選公職人員解職案,行政院已有訴願決定前例,基於註銷
戶籍與喪失國籍係屬二事,原中國籍人士在未喪失原國籍前,仍持續享有及負擔作為該國
國民之權利義務,其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擔任公職,將同時負有向我國及中國效忠之義務
,造成忠誠義務衝突,解職處分於法有據。
內政部重申,為貫徹法治國精神,並堅守民選公職人員肩負國家忠誠義務之基本原則,將
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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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劉世芳跟梁文傑這對活寶皮在癢
繼續拿[國籍法]刁難陸配沒關係,這一題就跟著民進黨到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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