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 引述《kent (大屌肯特)》之銘言:
: : 建設公司辯稱,兩造就房地買賣價金具體付款方式、契約簽訂日期及有關其他費用之
負
: : 、貸款、交屋約定、違約等均未合意,買賣契約無從成立。況且,預訂單上載明:「
此
: : 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
同
: : 原金無息退還,均無條件解約」,顯見雙方並無以1,810萬元簽訂買賣合約之預約合
意?
: : 建設公司可以返還訂金,拒絕簽訂本約。
: : 法院調查後,根據雙方所提證物和證人證詞,認定買賣預約已成立,且未經合法解除
仍
: : 有效,建設公司即負有簽立買賣本約的義務,卻在未訂立本約前,擅將該房地出售予
第
: : 人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認定有過失,判決賠償2822萬元,建設公司不服上訴,被
高
: : 高分院駁回,仍可上訴。
: 這邊我不太懂耶
: 雖然我理解法官這樣判的想法
: 但是訂金or定金這種東西
: 能保證合約必然一定要成立嗎?
建商的確主張只是定金,但買方與法院認為這件不只是定金而已,而是已成立預約了。預
約也是一種有效契約,其標的是雙方應以1810萬元之價格訂定買賣本約,類似期貨的概念
,所以買方關於預約的履行利益就是可以1810萬元取得房屋。建商不履行該預約,必須賠
償房屋目前的價值(扣掉買方未付的價金債務,相當於期貨結算差額)。
: 定金的邏輯就是
: 要先付了一部份的錢
: 如果我後來反悔了,那錢就被收走,我只能自認倒楣
: 而收錢的
: 如果反悔,那自己吸收中間產生的成本
: 最多就是除了還錢外,還要再賠一次定金給客戶
: 或者是所謂的違約金賠付就好
: 後面這筆交易給其他人做
: 賺了更多利潤,那也跟前面想要解除契約的人無關啊
: 如果按法官的邏輯
: 那某公司要求台北市政府七八十億的解約金
: 也是合情合理
: 畢竟未來台北市政府轉手下家後,的確能賺這麼多
本件是建商違約故必須負法定賠償責任。北市科則是雙方談判合意終止地上權之條件,法
律不會管任一方的主張合理或不合理,只要雙方同意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