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1-13 17:24:08※ 引述《blueadam193 ()》之銘言:
: 記者 潘袁詩羽 報導
: 台北市一名8旬劉姓老婦獨力照顧腦麻兒50多年,在身心俱疲之下,2023年5月12日,將裝
: 有1萬元現金的紅包塞進兒子嘴裡,希望他能「好好上路」,再以膠帶纏住口鼻致死;法
: 官審酌她多年照顧重擔,因而在絕望下痛下殺手,一審依家暴殺人罪判刑2年6月,並建請
: 總統考慮特赦。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今(13)日表示,政府深切關注,也將持續強化長照
: 支持網絡,避免類似的悲劇發生。惟個案目前尚在司法程序中,基於尊重司法獨立,政府
: 不會介入個案。各界所關注事宜,將視司法程序完成後再為後續。
: 噓 grosjeanyang: 法官能自行決定輕判緩刑 39.14.9.30 11/13 17:07
: → grosjeanyang: 到底在特赦三小 39.14.9.30 11/13 17:07
這要看上一次節錄判決書中,沒有提到的其他部分: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二)刑之減輕:
1.被告行為後,請其家人協助報警,並於警方到場後,向員警坦承為犯罪人而自首接受裁
判,足認被告符合自首情形,並考量被告自首的行為確實相當程度減省了可能需要耗費在
確認何人為殺人者的偵查資源,故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
2.又犯罪的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五十九
條定有明文。而該條立法之旨即在避免嚴刑峻罰,法內存仁,俾審判法官得確實斟酌個案
具體情形,妥適裁量,以期裁判結果,臻致合情、合理及合法。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
一項之殺人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縱被告已得依
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最低度刑仍為有期徒刑五年,本院衡酌本案被害人自幼即
患有極重度身心障礙,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無法自理生活,是被告承受常人難以承受的負
擔及壓力將其扶養長大,並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長達五十年,而從被害人之相驗照片中,
長年臥床的被害人身形竟能與一般成年男子無異,衣著乾淨整潔,皮膚亦無褥瘡,更可得
見被告係長年費心照料這個自幼即患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而癱瘓在床的兒子,被告在付出大
半人生照料被害人甚至賣房籌措照顧費用後,於一一二年間適逢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確診
後感到自己已年老力衰,且其自身除跌倒骨折外,心臟亦安裝數根支架,被害人身體狀況
亦無起色,心力交瘁下,萌生讓被害人早點離開人世,不要持續在人世痛苦之念頭,並進
而遂行其殺害被害人之意念,其內心之痛苦、無奈,可以想見,此與一般恣意剝奪他人生
命者之情況,實無法等同視之。從而,本院斟酌上情,認本案倘對被告科以依自首規定減
輕後之最低刑度五年,依一般國民之生活經驗與法律感情,仍有情輕法重而堪以憫恕之處
,爰就被告上開之罪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而減刑部分因有兩種減輕事由,應
依刑法第七十條規定遞減之。另被告為本案犯行時為七十九歲,未滿八十歲,故尚難逕以
刑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其他部分可看:#1eFLIcUH (Gossiping);
這邊不再錄
問題是,「一般殺人」罪(非「過失殺人」罪)的罰則,從來都不輕
總統府這樣一說,是打算等到刑事案全部程序終結後,再談「免刑」
而觀察裁判文書系統,目前已經上訴第二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上訴字第四
三一二號)
所以看來是走保守作風,避免干涉司法...
至於法官的態度方面,問題就如前述
減刑因素:
八十歲以上:不符合
自首 :符合
情堪憫恕 :符合
其他《刑法》上有提到的(如「精神障礙」、「防衛過當」等),由於與本案無關聯,所
以就不詳談了。
所以除非要法官不依《刑事訴訟法》審判(如亂判「免刑」,但《刑法》上無此記載),
否則不宜過度批判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