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llhek (貓貓仲介商)》之銘言:
: 大家好,我是八卦優文子啦!
: 你們這些造謠幸災樂禍仔,看到80E事件之後還敢亂造謠嗎?
: 什麼綠能貪污、台灣缺電、賴皮先生、高端和BNT,你們以後再不查證就亂發文,小心通
: 通抓去關蛤
: 有沒造謠的八卦?
: https://i.mopix.cc/cKZgBn.jpg
: 造謠通通關起來
關起來,也就三天而已
講的好像很可怕
且實務上,八成以上都無罪
有罪的兩成,九成都是罰錢
就算是罰錢,也罰不到三萬塊
多是三千到六千的範圍
這個新聞可怕的地方是在於
就這麼點屁大的小罪
居然可以動用警察與海關聯手去機場抓人
這很明顯不合比例原則
且社維法63這條罪
我在板上說過很多次了
最大的問題就是模糊性
到底影響公眾之安寧具體是什麼程度?
沒人知道
換言之,只要警察或檢察官但凡覺得有,那你就有可能被約談
譬如你今天在網路上寫文:我今天被像金城武的自己給帥醒
警察吃早餐時看到你的貼文
他就可以用社維法63條找你約談
且你拿該警察毫無辦法
反觀版上一堆人看不起,覺得不是法治國家的中國怎麼做?
設下了兩條最基本的標準
1.點擊、瀏覽數達五千以上
2.被轉發的次數達五百次以上
有了這兩條標準,去設定所謂"公眾"的範圍
回頭看上面那個極端例子
警察要找你麻煩?
抱歉啊瀏覽數也就五,無人轉發
警察要動你,那是他違法
就不是單純的個人主觀或心證問題了
今天的問題本質上有關於國家政策
本身就是可受公評之事
本來就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之內
且實務上
我國的確也有不少拿著錢去換外交的模式
也就是過去被批判的金援外交
所以去批評或者質疑這點
毫無問題
如果涉及蕭本人的聲譽
那更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要處理的東西
請蕭自己去請律師告公然侮辱或妨礙名譽
現在的問題是
該由蕭自己去承擔的法律成本
為什麼需要動用大量社會資源
如警察、海關、記者
這本身就不合理
強烈建議這條爛法應該至少要明確規定公眾之範圍
要不然這個網友寫的所謂反串文
我根本就沒有讀到
反而是現在新聞一直轉,我才看到
該問的是,你們新聞的點閱數與轉發數,沒有超過五千與五百嗎?
新聞不管,去管個沒人看得網文幹嘛?
再來必須要明訂言論涉及國家政策公共事務,或個人安全才管
譬如整天靠北中國要打來了,女的找無ㄤ,男的找無ㄍㄤ,都被賣去黑龍江
或者是甚麼中國習近平正在監看你手機,你看A片的醜臉他都錄下來了
或者,某區出現變態殺人狂,或隨機擄幼童事件,請小心
否則現今法規
警察檢察官,或者是政府要整老百姓太容易了
且對他們而言毫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