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1-09 10:45:47※ 引述《HTC92 (中国台湾人的驕傲-92共識)》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謝雅柔
: 國內新興宗教「宇宙彌勒皇教」教主陳金龍遭爆成立秘密詛咒群組,要求信徒集體以意念攻
: 擊前總統蔡英文、現任正副總統賴清德、蕭美琴等政治人物,內政部證實接獲檢舉,已經啟
: 動調查。對此,媒體人林裕豐透露,法律上有一種叫迷信犯,但能不能成立,在法律上還有
: 些爭議。
該「宗教」在臉書上的介紹:(號稱是「非營利組織」、但追蹤者甚少,所以不能早說會
引發騷動...)
「打破地域及宗教的藩籬,建立宇宙新宗教觀,本著「四教合一本大愛,萬教歸宗皆兄弟
,勿爭你教與我派,共建世界和平村」的理念,建立「宇宙彌勒淨土國-地球村」。」
加上勸募標語:
「末日浩劫眾生苦 靈性禁錮百年身
聖人入世佛光照 一線生機救末年」
就這些文字看來,看似是和佛教有關
但既然宗旨上是要「粉碎框架」,這不能說是一個正常的宗教教義所教誨的,相反的要仔
細探究具體動機
換句話來說,和「邪教」可能有牽連,但不能直接斷定嫌疑。
至於文中媒體人所述的「迷信犯」,最高法院曾以「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一號」刑事
判決,做過詮釋:
刑事法上所謂「危險犯」與「實害犯」乃相對應之概念,即以對法益之實際侵害作為處罰
根據之犯罪,謂之「實害犯」,而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謂之「
危險犯」。
「危險犯」之規定中,又有「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之區分,兩者之含義及判斷
標準均異。「具體危險犯」中之具體危險,使法益侵害之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之程度,
此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之內容,需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之可能性(危險之結果),始足
當之。因屬於構成要件事實,具體危險是否存在,需要加以證明與確認,不能以某種程度
的假定或抽象為已足,對具體危險之證明和判斷,事實審法院應以行為當時之各種具體情
況以及已經判明的因果關係為根據,用以認定行為是否具有發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是具
體危險犯中之具體危險,是「作為結果的危險」,學理上稱為「司法認定之危險」。
一般而言,具體危險犯在刑法分則中以諸如「危害公共安全」、「足以發生……危險」、
「引起……危險」等字樣明示之。而「抽象危險犯」是指行為本身含有侵害法益之可能性
而被禁止之態樣,重視行為本身之危險性。此種抽象危險不屬於構成要件之內容,只要認
定事先預定之某種行為具有可罰的實質違法根據(如有害於公共安全),不問事實上是否
果發生危險,凡一有該行為,罪即成立,亦即只要證明行為存在,而危險不是想像的或臆
斷的(迷信犯),即可認有抽象危險,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具備可罰的實質違法性。
乃立法者所擬制或立法上推定的危險,其危險及程度是立法者之判斷。抽象的危險在重視
行為本身的危險性,是抽象危險犯中之抽象危險,是「行為的危險」,學理上稱為「立法
上推定之危險」。雖抽象危險是立法上推定之危險,但對抽象危險是否存在之判斷仍有必
要,即以行為本身之一般情況或一般之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判斷行為是否存在抽象的危
險(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始能確定有無立法者推定之危險。……(後略)
可是對於這類「妨害自由」的事,「迷信犯」的認定模式卻有些微不同:(台北地院一一
四年度聲自字第十六號刑事裁定)
「所謂惡害之通知,必須該通知之內容,客觀上係行為人可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
配掌握者,始屬該當。但如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卜算詛咒等內容,被害人是否確會
遭此惡害,要非行為人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之事項,縱其內容有使他人產生困惑、嫌惡
、不快或稍許不安等滋擾行為,則僅係屬迷信犯,要非屬惡害通知之恐嚇。」
所以真的要當作有犯罪嫌疑來看的話,可能有一段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