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婚宴比腕力!台南女遭斷手求償142萬 法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1-07 07:42:36
※ 引述《Workforme (′‧ω‧‵)》之銘言:
: 記者 林冠丞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 台南市一名陳姓女子,2024年7月到台中市參加友人婚宴,過程中陳女被點名上台抽捧花
: ,並參加和莊姓物理治療師兼健身教練比腕力,結果陳女手臂直接被折斷,氣得向莊女求
: 償142萬元9351元,只是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比腕力本來就有受傷風險,陳女自願參加比
: 賽就應承擔相關風險,加上莊女也沒有惡意違反比賽規則,因此駁回陳女請求,可上訴。
讀了一下這原文:(台中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一號)
第二段:
「……侵權行為之客觀要件中所謂行為不法,係指凡侵害他人權利者,除有阻卻違法事由
外,即屬不法(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九號裁判意旨參照)。所謂阻卻違
法事由,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自助行為、無因管理、權利之正當行使及得被害人
允諾等情形,具備阻卻違法事由之行為,縱因而侵害他人權利,亦非不法。
而各項運動競賽活動,本具有一定之危險性,參與該項競賽活動者,當可預知於正常競
賽活動下之一定危險有實現之風險,苟仍願參與該項競賽活動,縱未明示允諾,亦可視
為默示他人於社會相當性之原則內而不違反該項運動規則下,願意忍受該風險實現所生
之損害,此即為『得被害人事前允諾』,而得阻卻違法。」
第五段:
「考量比腕力係一種兩人較量臂力和腕力之競技,由兩人隔桌相對,手肘置同一平面,各
伸出一隻手互相反握住,各緊握對方拇指根部,兩臂成垂直交叉擺正後,待裁判發令後
各自用力,以把對方的手壓下去碰觸桌面為勝之體能競技活動,又比腕力除了需要手部
腕部肌肉的力量以外,肱二頭肌、前臂屈指肌、肱三頭肌、肱橈肌也均會被帶動,稍有
不甚即可能會造成手臂,肩部等處肌肉的扭傷,甚至有可能傷到骨骼,此均為比腕力之
固有風險,而此固有風險為社會常識,原告自不能諉為不知。既原告自願與被告進行腕
力比賽,可認原告已允諾並同意承擔此競賽所帶來之風險,原告又未舉證被告有何惡意
、重大違反腕力比賽規則之情形,則應認被告以手壓制原告並造成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之
行為,屬得被害人允諾,阻卻違法,不成立過失侵權責任。」
言下之意:
一、你(即原告)明知道有權拒絕,但單純因為被點到名,所以就要去逞強,產生的後果
不能要被告負責
二、承前,也因為雙方都有相當的專業知識(現/曾為「物理治療師」),所以這風險必
須自負,和被告無關
而且在「過失傷害」刑事偵查中,雙方向檢察官的陳述:
原告:
婚禮進行中,主持人叫我們上台,要抽捧花,我們上台之後,在那個當下,才知道要在現
場比腕力,被告不是腕力比賽的舉辦人員;因為僵持蠻久,我們都站在桌子旁僵持很久,
被告出力把我的手壓下去,因為當下我的手直接斷掉,我就沒有叫停,我也沒有說不要比
,壓下去就發現受傷了,現場沒有急救人員。
被告:
當天我參加婚禮,主持人叫我們上台抽捧花,上台後有四個人,我分派到跟原告比腕力,
比賽當下原告並沒有叫暫停或示警有何不舒服,我認為我沒有違規,我沒有離開位置或搶
拍。
言下之意:
什麼徵兆都沒有(台上沒有講什麼),就亂提刑事、民事告訴,被告本身都措手不及吧?
但遇到的法官似乎還講理(前曾擔任律師),所以原告就沒辦法索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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