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北臉都不抗告的嗎?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1-06 07:44:37
※ 引述《lupin2401 (七巧寒璃)》之銘言:
: 如題
: 聽說北臉檢查官很愛抗告
: 如今大奶特助15w交保
: 北臉為何不抗告
: 放這個人回去瘋狂捉i做的事?
: 有沒有八卦
「抗告」是只有在檢察官聲請羈押、但法官卻認為「無羈押必要」的情況下,才會發生的
法定程序
除非美國通報的狀況屬非常嚴重的犯行,而且沒有其他手段可以保全後續追訴之進行,否
則不要想太多了!
而且別忘了,在一般偵辦抗告案中,都會有這種法制上的陳述:
(假設抗告駁回)
……法院對被告執行羈押,其本質上係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
擔保刑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一條規定,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賴此保全偵審程序之必要。至羈押之
原因及必要性,法院應就具體個案,依通常生活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
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之情形為判斷,有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得否具保、
責付、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等,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倘不悖乎通常
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殊難指為違法或不當。
(假設抗告成立)
……又刑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情形,
應否羈押,法院固應按訴訟進行之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雖此非依證據
認定犯罪事實之終局判決,而係在偵查或審判程序中為保全訴訟程序進行及判決確定後執
行之手段,是羈押被告係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事由及必要性為審酌之依據
,且既稱「犯罪嫌疑」重大,自與有罪認定須達毫無懷疑之確信不同,故法院僅須依本案
卷證先就形式上觀察、衡量證據之價值,以憑斷被告之「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
之事由,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固得斟酌案情之輕重、訴訟進行程序及其他一切情事,依
職權而認定之,法院為上開裁定時,均應於裁定理由內詳加說明,如有理由不備之情形,
當事人即無從知悉理由,自不足昭公信,應將原裁定撤銷發回,由原裁定法院另依法為妥
適之裁定。
這其實從前一次他案中,已經多有討論、複述
但看來還是搞不懂程序
檢察官如果自行認定可交保,自然不可能會有抗告的空間;但認定須羈押時,卻不能自行
這樣做,必須請法官確認(這也是當初檢法分立的結果)
所以不如靜心觀察、慢慢體會過程會更好,一直質疑也不會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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