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黃明志在馬來西亞只有死刑或終身監禁選擇

作者: BMWi3 (在那叫什麼)   2025-11-05 01:09:24
剛叫gpt分析一下
,黃明志在大馬只有死刑跟終身監禁選擇
謀殺罪若成立難逃一死
黃明志會不會後悔沒待在台灣?
以下Ai內容摘要:
黃明志案(2025) | 涉嫌與台灣網紅謝侑芯死亡有關,警方驗出其體內含多種毒品,原列
猝死案後升格為《刑事法典》第302條謀殺案。黃明志隨後「棄保潛逃」,警方已列入通緝
名單。
馬來西亞近年涉及「謀殺+毒品」的案件,法院實務上仍以死刑或終身監禁+鞭刑為主要量
刑;若被告「棄保潛逃」,則會被列入通緝名單,保釋金沒收,並在量刑時被視為不利因素

法律與實務重點
1. 謀殺罪(刑事法典第302條):仍屬死刑罪行,雖然2023年後廢除了「強制死刑」,但法
院對於謀殺案仍多維持死刑判決。
2. 毒品販運(Dangerous Drugs Act 1952, s.39B):修法後法官可改判終身監禁+鞭刑,
但若情節重大,仍可能判死刑。
3. 棄保潛逃:屬程序性違法,會導致保釋金沒收、通緝在案,並在量刑時被視為「不合作
」因素,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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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明
1. 謀殺罪(刑事法典第302條)
- 條文規定:凡被判謀殺罪名成立者,必須判處死刑。
- 馬來西亞長期以來對謀殺罪採取強制死刑制度,雖然近年有修法討論,但在現行法律
下,謀殺罪仍屬「唯一刑罰為死刑」的罪行。
- 來源:馬來西亞《刑事法典》第302條(Penal Code, Section 302)。
2. 毒品相關罪行(Dangerous Drugs Act 1952)
- 若僅是「吸食毒品」或「持有少量毒品」,通常刑期為監禁數年及鞭刑。
- 若涉及「販運毒品」(trafficking),則依第39B條,強制死刑(雖然2023年後修法
允許法官酌情改判終身監禁與鞭刑,但死刑仍是主要刑罰之一)。
- 來源:Dangerous Drugs Act 1952, Section 3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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