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0-31 10:22:41※ 引述《Borges (波波波波)》之銘言:
: 你是檢察官
: 你被交辦一個大案
: 上級(以及上上級、以及上上上級)明示一定要把某犯人起訴定罪
: 但你在訊問過程發現這個某犯人很可能是無辜的
: 這時候你會?
: A.用隨便瞎湊、模糊不清的證據起訴某犯人
: 反正上上上級都要他被關
: 自然法官那邊也會處理好
: 至於良心? 能吃嗎?
: B.堅決給某犯人不起訴處份
: 如果上級擋著不同意 就跟他幹到底
: 正義必勝!
: 大家會怎麼選?
: 如果是木村拓哉 一定選B吧?
這要先看「職權再議」過程中的發展
一般上貪污罪的刑期是很重的(除非有自首等得/應減輕之條件),所以按照《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三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
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如果高檢署或最高檢察署是真的聽令行事,才有這樣的不確定空間...
只是對於「命令續行偵查」的次數,《刑事訴訟法》並沒有限制,就如同最高法院撤銷發
回的次數一樣
且《刑事妥速審判法》僅對法院有強制力,對檢察署卻不生效果
法條:【第八條】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
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
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因此要想見到該檢察長被免職、入獄等,根本不切實際、抛棄這種幻想會更好一些。
不管做什麼選擇都好,都要有所交代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