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加薪2000元,換外勞的名額是不是賺爛?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0-30 10:50:10
※ 引述《kinki999 (QQk 廢文被劣文中)》之銘言:
: 乳蹄
: 加一個勞工底薪29450+2000,請一個外勞29450,
: 是不是賺爛了?
: 行政院會今(30)日上午將提出跨國勞動力政策新方案,為保障本國勞工權益,製造業者
: 若要增聘1名外籍移工,就必須替本籍勞工加薪2000元。
(下略)
目前已知的立場:
全國產業總工會:
這種配套措施能夠提升某些行業的整體薪資,同時扭轉台灣勞工低薪的趨勢,對於解決部
分行業低薪問題,是有實質的助益;同時能舒緩部分行業長期缺工的問題,但是並不是百
工百業都適合用這樣的方式,否則將排擠到本國人的就業機會。
因此癥結點在於,適用範圍為何?
如果願意去做那些大學以上畢業者不願意幹的行業,其實未嘗不是一件壞事。
至於逃逸移工部分,只能說算了
縱使非得要將這方面納入政策考量不可,至少還是要以舒緩非專業人材的職缺現象為重,
只是這絕不能代表得「就地合法」
錯的畢竟還是錯,且只要結合其他犯法,不管是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基本原則都是「驅
逐出境」
可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四年度收抗字第四號裁定:
(二)抗告人雖主張人身自由係憲法所保障基本人權,不因國籍不同而有所差別,外國人亦
應受憲法第八條保障等語;然憲法第八條雖保障人身自由,但並未賦予外國人得任意進入
或居留在我國境內的權利,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暫予收容外國人之
目的,在於儘速執行其強制驅逐出國程序,並非針對犯罪嫌疑人為逮捕或拘禁之刑事強制
處分,惟基於人身自由保障之即時性與有效性考量,對於此類限制身體自由之行政處分,
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得即時聲請法院審查之救濟機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之
二、三十八條之四、三十八條之八等規定參照),抗告人對法院裁定續予收容不服,依循
相關規定提起抗告,以確保程序正當性與人身自由保障,符合憲法第八條保障意旨,亦為
司法院釋字第七零八號所揭示意旨。……
所以基本上,這種激勵措施是在引導走合法途徑,申請外籍勞工工作
這應是一件好事,能把握就盡量把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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