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通姦罪除罪後仍有民事賠償問題合不合理?

作者: 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2025-10-30 02:05:54
筆者是執業律師。司法院大法官於109年5月29日以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
條之通姦罪違憲,並立即失效。不過,出軌的一方(男性及女性均包括在內)與俗稱的小三
(此處泛指婚姻外的一方,男性及女性均包括在內),仍可能面臨遭被出軌的一方請求民事
賠償的情形,而實務上多認為即使通姦罪已除罪化,不過家庭生活之圓滿及配偶一方之身
分法益仍是受民法保護之重要利益,如受侵害,仍得請求損害賠償。不過在一些案例,出
軌之一方與其配偶言歸於好,小三須單獨賠償出軌一方之配偶,而夫妻間之財產在婚姻關
係存續中幾乎至少會有相當程度混在一起的情形,這樣出軌的一方可能還賺到,這樣的情
況顯然不合理。首先,各位覺得通姦罪除罪後婚外情的案件仍有民事賠償的問題,合不合
理?我個人認為如果因為婚外情導致離婚,那無過失的配偶得向出軌的配偶及小三請求民
事賠償,應該是合理的;不過,在婚外情沒有導致離婚的情況,考量通姦罪已除罪化,則
不應有民事賠償的問題,如此,才較能避免前述那類僅有小三一方負賠償責任之不甚合理
的情況發生,且較能兼顧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的自由及婚姻及家庭制度之圓滿。不過,還
是要提醒各位,以上說的只是個人看法,依目前絕大多數的實務判決,不論出軌之一方有
沒有因婚外情與其配偶離婚,被出軌之配偶得請求出軌之一方或請求小三或請求出軌之一
方及小三連帶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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