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0-28 13:16:06※ 引述《a0580531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之銘言:
: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 網紅超哥(本名黃伯超)經營餐廳,去年(2024年)1月被網紅Toyz(本名劉偉健)開直
: 播負評踢館,超哥涉當街打傷Toyz出氣,超哥挨告認罪、一審被台北地院依傷害罪判刑6
: 月、得易科罰金,正在台中監獄服刑的Toyz不服、上訴求重判,超哥願賠50萬元但Toyz堅
: 持求償100萬元,北院今(28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 → EXIONG: 哥倆好一起蹲 101.10.62.114 10/28 12:52
不能說有「一起蹲」的可能性啦
除非北檢處分「不得易科罰金」,且向法院聲明異議被駁回確定,否則是不可能關在同一
所監獄的啦...
而且說到Toyz,好笑的是
台中地檢署在明知道有前案已經判決確定的情況下,還對他提起同一類案件(毒品犯罪)
的起訴(簡單來講,「亂起訴」)
結果在兩個星期前,業已判決「公訴不受理」。
按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易字第三二三五號(原一一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七五號
)的說法: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偉健明知大麻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
項第二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一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前之不詳
時間,無故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大麻花二包,嗣於一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為
警持搜索票搜索其位於新北市……之居所,當場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含有第二
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大麻花二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第四百五十二
條定有明文。
三、次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
項、第三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
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
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
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觀察勒戒處分,係具有強制治療性
質之保安處分,對於同一被告所施以保安處分,於未執行完畢前,仍視為一個療程,依保
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仍只執行其一,不得重複執行。而行為人於執行完畢前
所犯之施用毒品罪、預備施用而未及施用之持有毒品罪,均應為該觀察、勒戒之程序效力
所及,而不應再予單獨追訴處罰。再按刑法上所謂吸收犯,係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
為他罪構成要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而言。如意圖供自己施用而持有毒品,進而
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最高
法院一零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五八號判決意旨參照)。且除施用毒品前持有各該毒品之行
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外,施用毒品後持有剩餘毒品(純質淨重未逾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四項所定重量)之行為亦應為施用毒品行為所吸收。是施用毒品
後所持有毒品或沾染毒品成分之物,除足認係行為人另行起意取得並持有外,應均由其前
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倘檢察官就此部分另行起訴,核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經查:
(一)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於一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十五時二十分至十六時二
十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位於新北市……之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
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大麻花各一包及大麻吸食器一組,其中
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大麻花一包,為吸食器上所殘留乙節,有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一份附卷可參。又扣案之如附表一編
號一、二所示大麻花,經檢驗確實含有四氫大麻酚之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一一
零年十月二十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239號鑑驗書存卷可憑,是以被告有於一一零年九月二
十八日前之不詳時間持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大
麻花二包,應堪認定。
(二)被告因於一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前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一一
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新北市……為警查獲,經於同日採集被告尿液、一一零年九月二十
九日採集被告毛髮檢驗,毛髮部分僅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他含大麻
代謝物之其餘毒品成分均未檢出,尿液檢驗部分亦呈毒品陰性反應,復經檢察官聲請觀察
、勒戒,本院以一一零年度毒聲字第一四六五號裁定被告應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
,並於一一一年一月三日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裁定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調
查局一一零年十月二十一日調科壹字第11003330620號鑑定書及彰化縣警察局一一零年十
月二十五日彰警刑字第1100074882號函檢送之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在
卷可佐,可知被告係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又被告體內
雖未檢出含有大麻代謝物反應,惟警方在被告居所搜索,不僅扣得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
之大麻花,尚扣得大麻吸食器一組,且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大麻花,係吸食器上所殘留
乙節,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再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承: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大
麻花為伊所有,係在友人派對中取得,係伊先前施用,已經很久沒施用等語,故尚難以上
開檢驗報告結果,遽認被告確實未於一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前施用大麻。況毛髮檢驗對於
長期性用藥程度及用藥模式能提供較詳細的訊息,惟用藥量及毛髮檢出量,因受環境污染
、種族、性別、毛髮顏色及毛髮維護習慣(如染髮、燙髮)等因素之影響,在判讀檢驗結
果時均需加以考量。若毛髮未檢出某特定藥物,因涉及使用劑量多寡及代謝等因素,不表
示未曾施用該特定用物等情,分據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管檢字第102957號、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管檢字第
0920005609號函釋明確,由上可知,毛髮檢驗因使用劑量、期間、外力污染及代謝等因素
,有其侷限性,且主要係檢驗「長期」或「習慣性」施用毒品為目的,對於偶發性吸食者
可能無法檢出,因此,不能單憑毛髮檢驗未檢出大麻代謝物之結果,即遽認被告必未施用
大麻。又毒品施用後於尿液、血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
式、施用者飲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檢體收集時間點及所用檢測方法之靈敏
度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古柯鹼為施用後一至四天
、海洛因為二至四天、嗎啡為二至四天、大麻為一至十天、安非他命為一至四天、甲基安
非他命為一至五天、MDMA為一至四天、MDA為一至四天、K他命為二至四天等情,
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管檢字第0920005609號函釋明確
。綜合上開自被告居所查扣大麻花及吸食器與吸食器上殘留有吸食後所餘大麻花之客觀情
狀,佐以被告自承曾施用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大麻花,惟已甚久未再施用之情節
以觀,足以認定被告實亦有於一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前之某時,施用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
大麻酚之大麻花,僅係因為已經過相當之時日,受限於科學檢測極限,始未於被告毛髮及
尿液中檢出大麻代謝物,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既亦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前,其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自應為該觀察、勒戒之程序效力所及,而不應再
予單獨追訴處罰。
(三)又被告既已間隔相當期間未施用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花,則其所持
有之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大麻花,顯係被告先前施用毒品後,所持有之剩餘毒品,
亦應為施用毒品行為所吸收,不能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況縱認被告並未於一一零年九月
二十八日前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而僅係單純持有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
之大麻花,則上開行為時點,亦顯為被告經本院一一零年度毒聲字第一四六五號裁定入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於一一一年一月三日執行完畢前,則被告上開預備施用而未及施用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犯行,亦應為該觀察、勒戒之程序效力所及,不應再予單獨追
訴處罰,併此敘明。
(四)基此,檢察官就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違背規定,且
無從補正,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五、至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等,因沒收新制施
行後,沒收已非附屬於主刑之從刑,倘經判決公訴不受理,案內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等,仍得由檢察官視個案情節另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四等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因此不管怎樣看,黃伯超理論上是會繳付罰金了事
除非有其他反面證據,表明這說法錯誤,否則基於維持監獄的秩序,這種狀況是絕對不會
發生的,別想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