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uabandd (我是阿肥巴你頭)
2025-10-25 12:14:52※ 引述 《rsreason》 之銘言:
: 北院更一審認定,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陳的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本案
: 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
: 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1月12日、本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10月30日,犯罪之
: 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所以以後是不是犯法被抓到了
只要在審判前自殘導致無法審判
就可以不必被審判了?
那這樣是不是以後法院可以收一收了?
醫院應該可以開始賺大錢了?
好像甚至都不用自殘
只要絕食或者不飲水就可以了
大犯罪時代要開啟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