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莊逆倫箱屍翻轉!驗屍無他殺跡象 兒無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0-20 21:04:33
※ 引述《j7862278622 (瞎子看到啞巴說瘸子在跑I)》之銘言:
: 記者陳以昇、葉品辰/新北報導
: 新北市警方7月間在一處水溝內發現一具成年男子遺體被塞進紅色行李箱內棄屍,調查後
: 循線鎖定29歲陳姓兒子涉有重嫌,遭依殺人、遺棄屍體、湮滅證據等罪嫌移送法辦並聲押
: 獲准。然而法醫解剖後發現,死者體內未檢出任何毒物或藥物反應,也無外力致死、受虐
: 等跡證,初步傾向判定為自然死亡或猝死,檢方撤銷羈押、無保釋放,目前僅限制陳男住
: 居。
: 推 t4lin: 有哪個成年人可以自己用垃圾袋把自己關到行 175.181.186.83 10/20 20:34
: → t4lin: 李箱然後再從裡面把行李箱移動到水溝自殺? 175.181.186.83 10/20 20:34
這有看清楚內文嗎?
既然都說「自然死亡或猝死」,如果單看當事人(即這位兒子)在被警方逮捕時的說法,
大概需要設想成:
(一)父親死亡後,不知該如何處理遺體

(二)不想其他人知道父親的死訊
以上其中一個而已,除此之外的可能性幾乎是零。
但當然,案發初期因為朦朧不清,所以會隨便揣測動機,實屬正常
而在抽絲剝繭後,目前已無可能與「殺人」或「過失致死」有關了
只是就本來的辯詞來講,要說「裝瘋賣傻」似乎也沒不對,因為除非是真的罹患精神疾病
(且需要刑前/刑後監護),否則這些言詞顯然不合邏輯
又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二號刑事判決提到:
我國監護處分之執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令入
司法精神醫院、醫院或其他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或令入適當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
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接受照顧、照護、復健或輔導,或接受特定門診
治療、交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照顧,亦得為其他適當處遇措施,以使受監護處分人
適時接受適當方式之監護,有效達成監護處分之目的。故監護處分之態樣本可由檢察官按
個案情形指定適當處所為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將「或以適當方式」施以
監護予以明定,僅將保安處分執行法所規定執行監護處分之方法及原有實務見解予以明文
化,對於執行監護處分之方式與修正前實務作法,並無不同。是法院對於監護處分之宣告
,係依行為人之犯罪情狀而判斷其有無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以隔離、教育、治
療等方法,改善或減低行為人再犯,期使復歸社會,達成個別預防之效果,其主文允宜為
「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之宣示,使保安處分執行法所規定執行之方法
一體適用於受處分人,以免生爭議。
這種行為是否得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標的,等偵辦結果出爐後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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