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uabandd (我是阿肥巴你頭)
2025-10-10 22:37:42※ 引述 《ulycess》 之銘言:
: 地,因新光人壽與新光銀行「新新併」後已依法消滅,市府將依契約啟動終止程序收回土
: 銀行合併就可以說消滅拿回土地
新光人壽作為契約主體
於併購案中已被消滅,統一編號消失
企業併購法中是概括承受
但若有訂定契約特別約定,優先於企業併購法
可排除概括承受條件
例如:當簽約主體因合併而消滅,契約自動解除
這就要看當初契約是否有訂定此約定
如果沒有,市府不會拿出來講吧?
應該沒有這麼愚蠢無中生有要來爭取權益?
: 那麼我前台新銀行的房貸可不可以說台新銀行已經消滅所以可以不還
可以,你家的事
: 收回土地後是不是32億標金可以不用還
: 因為新壽已經消滅沒辦法還
這一塊算在存續公司之下,還給他
差別在一個有訂定契約特別約定,所以消滅
一個沒有,所以退還給存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