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rspicu (.)
2025-10-09 17:38:01※ 引述《assxass (包子)》之銘言:
: : 反觀妙天那筆1000萬,倒是沒事。因為金流清清楚楚,確實有匯入基金會帳戶。柯文哲收
: : 下後,也真的進了指定基金會。
: ~~~~~~~~~~~~~~~~~~~~~~~~~~~~~~~~~~
: 我了解小草的不甘心
: 但是 妙天這筆 也不會沒事 判多久的問題
: 用常識想一下 這種超大筆的捐贈 用現金 用人頭 "不能扣稅" 只有兩種可能
: 1. 給的人不能捐 (妙天 這個宗教領袖 就不能捐政治獻金)
: 2. 收的人不能收
: 現在確定事實 柯收了一千萬
: 起訴書寫的 用一堆人頭捐回八百萬 剩下兩百為基金會日常花費
: 查一下就知道了
: 檢察官起訴書 2023 2月 跟妙天拿錢
: 但是
: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4-896118-74dcf-1.html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 發文字號:112北院忠登字第1120012802號
: 主旨:公告柯文哲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
: 中華民國112年06月30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
: 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 確實 基金會事2月成立
: 6/30 法人登記書才核發 中間就不是財團法人身分
: 憑什麼募捐?
: 更何況基金會自己寫的章程
: https://www.taiwanorigin.org/?page_id=3133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
: 二、常年會費。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七、其他收入。
: 只有會員捐款 你說妙天是會員嗎?
: 然後
: 就算人頭捐捐進去了 算時間這也該是創始基金
: 但是 申請的內文裡
: 財產總額:新臺幣30萬元整。
: 擺明一開始 柯 收錢
: 就知道 妙天不能捐 自己不能收
: 要用人頭一筆一筆慢慢填進去
: 身為一個公務員 收了一千萬 不管後面有沒有捐
: 這行為明顯就out了 (雖然確實有捐出去 但是還少了兩百)
: 罪行 嚴重程度而已
這篇也是在帶風向 胡說八道 一樣ai check一下
這篇說法試圖從「常識」和對「基金會」法規的片段理解來推論犯罪,但在法律基本常識
和對政治獻金法、刑法以及民法上法人設立的理解上,存在多處嚴重的誤區與混淆。
1. 政治獻金法與捐贈對象的混淆
欠缺的基本常識: 該文直接認定「妙天這個宗教領袖就不能捐政治獻金」,並將此案視
為處理政治獻金的犯罪。
法律反駁:
捐贈對象非政黨或擬參選人,不適用《政治獻金法》。 該案的關鍵在於這筆錢是捐給「
社團法人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即基金會),不是直接捐給政黨(民眾黨)或擬參選人
。
智庫協會屬於人民團體(社團法人),其接受捐贈是受《民法》和《人民團體法》等規範
, 不屬於《政治獻金法》的管轄範圍。因此,用「妙天不能捐政治獻金」來直接論斷此
案的違法性,是法律基礎的誤用。
除非檢察官能證明,該協會成立是規避《政治獻金法》限制的虛偽行為,否則該案的起訴
重點會轉向刑法上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涉及人頭捐款)或貪污治罪條例(若柯文哲身分
與收受款項相關)。
2. 關於「人頭捐款」與「不能扣稅」的法律效果
法律反駁:
該文提出的「不能扣稅」和「人頭捐款」的常識推論,在法律上指向的是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刑法第214條)的可能。如果使用人頭捐款,目的是為了在捐贈名冊上製造不實的
金流記錄,可能會構成此罪。
但這與該文強調的「侵占」或「貪污」是不同罪名,法律構成要件也完全不同。將所有行
為都歸結於單一的「嚴重罪行」,是對刑法基本概念的混淆。
3. 法人設立時間點與「募捐」的法律爭議
欠缺的基本常識: 該文認為「6/30 法人登記書才核發,中間就不是財團法人身分,憑什
麼募捐?」
法律反駁:
智庫協會是「社團法人」,其登記完成(6/30)後才具有法人格(權利能力)。
在登記完成前(即「籌備期間」),雖然不具法人格,但可以以發起人(柯文哲)或籌備
處的名義收受為設立目的之捐款。此時,款項屬於全體捐款人或籌備處公有,不代表收受
款項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法律爭議點在於:柯文哲是以何種身份收受款項? 如果是以「公務員」(臺北市長)身
份,則可能觸及《貪污治罪條例》;如果是以「未來法人發起人」身份,則主要是行政(
社團登記)和金流登載的問題。該文將其簡化為「憑什麼募捐」,是法律效力上的過度簡
化。
4. 基金會章程與「會員捐款」的解讀謬誤
欠缺的基本常識: 該文主張章程中寫「只有會員捐款」,因此妙天不是會員就不能捐。
法律反駁:
社團法人章程的經費來源應整體解讀。 章程列有「一、入會費」、「二、常年會費」、
「四、會員捐款」,同時還有「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通常被解釋為可以涵蓋非會員的一般性捐贈或贊助。如果章程明確寫「僅限
會員捐款,不得收受其他來源」,那才有法律上的限制。單憑「會員捐款」一項,無法排
除其他來源的合法性。
5. 「財產總額」與「收錢時間點」的混淆
法律反駁:
該文用「財產總額:新臺幣30萬元整」來反駁一開始收了1,000萬。
財產總額30萬是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時的最低標準或法定應備財產,它不等於法人或籌備處
能收受的全部款項。籌備期間收受的款項,只要後續能證明其流向用於協會設立或會務,
在法律上是可被接受的。
該案核心在於:收受的1,000萬與登記的30萬之間的關係及金流去向,以及剩餘200萬的用
途。若剩餘200萬被查出私用,且柯文哲具備公務員身份,才可能論以貪污罪;若無,則
可能回到侵占或登載不實等罪名。
總結
這篇說法嚴重錯置了《政治獻金法》、社團法人登記制度與刑法罪名之間的關係。它將「
人頭捐款」(可能構成登載不實)、「籌備期間收受款項」(屬行政/登記問題)和「公
務員身份收錢」(可能構成貪污)混為一談,並以「常識」和片面的章程解讀作為法律推
論的依據,欠缺對不同法律領域基本常識的區分能力。該案的法律爭議核心不在於妙天「
能不能捐政治獻金」,而是在於柯文哲收受款項時的身份、人頭捐款的登載意圖,以及款
項流向是否被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