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啦啦隊女神「闕闕」捲洗錢案 法院認證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0-07 10:57:17
※ 引述《junzi (這羊太危險)》之銘言:
: 社會中心/陳佳鈴報導
: 擁有逾10萬粉絲追蹤的職籃台北戰神啦啦隊成員「闕闕」,因甜美形象被封為「啦啦隊女
: 神」,然而近日卻因涉入詐騙集團洗錢案再度成為輿論焦點。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
: 她不僅提供帳戶,更親自協助轉帳,依《洗錢防制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萬元
: ,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對了一下裁判文書,應該是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金訴字第六四九號刑事判決,
判刑內容實際如下:(三立又亂寫實際不存在的「觀護」處分了...)
主文:
闕婉玲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三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應
於本件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三萬元。
未扣案洗錢之財物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在新臺幣九
十九萬二千元之範圍內沒收。
犯罪事實:
【判決書版本】
闕婉玲能預見交付、提供金融帳戶為真實身分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匯入款項,再依該真
實身分不詳之人指示,將匯入帳戶之來路不明款項,提領或轉匯現金再為其他處置,可能
使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且可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竟不違背其等本意,基
於與本件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十二月間某日
,將其名下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銀行帳戶)交
付予「瑋祥」所屬集團使用。嗣「瑋祥」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渣打銀行帳戶後,即於
一一二年十二月間某日開始向張XX施以投資詐術,致張XX陷於錯誤,而於一一三年一
月五日下午一時十六分許,將新臺幣(下同)九十九萬二千元匯入渣打銀行帳戶中,闕婉
玲復依「瑋祥」之指示,而於同日下午約一時三十四分許,欲將款項轉出用以購買虛擬貨
幣,以使「瑋祥」所屬詐騙集團得以順利取得經隱匿來源、去向之不法所得,然因渣打銀
行帳戶因風險控制限制提領而洗錢未遂。
【起訴書版本】
闕婉玲明知現今詐騙集團猖獗,常利用人頭帳戶隱匿不法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可預見若將
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進出來源不明之款項,極可能幫助他人實施犯罪。詎闕婉玲於民國
112年11月、12月間,上網找尋工作時,向某真實姓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瑋祥」
之人應徵工作,為圖獲得工作機會,基於縱他人以其所交付之帳戶實施犯罪行為亦不違背
本意之幫助詐欺、洗錢等犯意,將其名下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帳號
052-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瑋祥」所屬集團使用。嗣「瑋祥」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即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洗錢等犯意聯絡,向張XX施以投資詐術,致張XX陷
於錯誤,於113年1月5日下午1時16分許,將新臺幣(下同)992,000元匯入闕婉玲之前揭
帳戶中。嗣闕婉玲再與前開詐騙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洗錢
等犯意聯絡,分擔於同日下午1時16分許,將新臺幣(下同)992,000元匯入闕婉玲之前揭
帳戶中。嗣闕婉玲再與前開詐騙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洗錢
等犯意聯絡、分擔於同日下午約1時34分許,將款項用以購買虛擬貨幣,以使「瑋祥」所
屬詐騙集團得以順利取得經隱匿來源、去向之不法所得。然因闕婉玲之金融帳戶因風險控
制限制提領,而未遂。
認定理由:
【判決書版本】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闕婉玲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人張XX於偵查中指訴在卷,復有告
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渣打銀行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暨被告所提出
之對話紀錄等在卷為憑,足認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起訴書版本】
訊據被告闕婉玲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然復稱:伊並非實際對告訴人張XX實施詐
騙之行為人云云。惟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指訴甚詳。次查,被告為成年人
,具有完整行為能力,對於現今社會詐騙集團猖獗,常利用人頭帳戶洗錢一節,當有所認
知。雖被告提供前揭帳戶提款卡之起因雖為覓職,然觀其與「瑋祥」間對話紀錄,被告所
從事之工作不需特殊學經歷,只需提供帳戶供無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瑋祥」匯入款項後
,代購虛擬貨幣後交付「瑋祥」即可。過程中,「瑋祥」要求闕婉玲欺瞞家人、提供不實
匯款來源資訊(見卷附第121頁、第123頁),甚至被告亦曾收受來自HOYA BIT之提醒簡訊
,自不得因被告刻意視而不見而執此作為阻卻責任能力之事由。是被告縱再不濟,至此亦
可判斷「瑋祥」所屬集團可疑為犯罪集團。然其卻未能採取必要防制措施(包括確認「瑋
祥」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查證公司實際設立地點,確認何以「瑋祥」不能以自己的帳
戶收款?為何要欺騙銀行行員?詢問開戶銀行可否因工作之便將帳戶交陌生人使用?等)
,仍執意將渣打銀行帳戶交「瑋祥」使用,對於收取帳戶之人可能係為遂行犯罪行為之用
予以放任,自有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嗣被告在可預見款項來源不明時,與「瑋
祥」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分擔提領款項之部分構成要見,然
因帳戶已遭金融機構限制提領而未遂。惟既被告與「瑋祥」為共同正犯,仍應就全部犯罪
行為論罪科刑。此外,有告訴人提出與「瑋祥」間之對話紀錄、被告之渣打銀行交易明細
,告訴人提出與詐騙集團間之對話、郵政跨行申請書在卷足稽。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而後續當事人的回應,則略以:
「大學時期看到網路上的徵才廣告,加Line聯繫後對方要求我提供帳戶方便薪資入帳,沒
想到過幾天突然跳通知有一大筆資金轉帳,當下立刻就覺得不對勁,馬上到銀行和警察局
確認及報案,儘管馬上做緊急處理,但帳戶還是被凍結,甚至被起訴,後來才發現我也是
被詐騙的。詐騙集團真的很可怕,希望也給大家一個警惕,保護好自己,不要像我一樣,
明明也是被害人,只是單純想求職,卻被當成詐騙集團的同夥。」
這... 明知道詐騙新聞一直流傳,但卻還能上當
社會經驗不足?一點都不可能!
而台新戰神球團則表示「仍在了解中」,因此對於其在該球團啦啦隊的未來前景,看來已
經要先打上一個問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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