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29hrs後重回看守所!陳啟昱600萬交保撿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0-04 21:56:17
※ 引述《a0580531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之銘言:
: 記者林東良、劉人豪/台南報導
: 台鹽綠能公司經營舞弊案持續延燒,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針對台南地院裁定准許前台鹽公司
: 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及業者蘇俊仁三人交保停止羈押提出抗告,陳啟昱24日辦
: 妥600萬交保後,已離開看守所,但檢方抗告後,台南高分院今天撤銷台南地院先前的交
: 保裁定,將全案發回更審。今(26)日早上10點重開羈押庭,裁定陳啓昱自9月28日起延
: 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訊。陳啟昱交保後約29小時將重回看守所。
不知是否該說,法官都知道不應該在中秋節加班呢...
今天台南高分院已經以一一四年度抗字第四五一號刑事裁定,駁回被告二人的抗告(業者
部分沒有抗告)
全部人到了中秋節之時,都要在看守所孤零零渡過...
理由摘要如下:
本院經核原審對被告陳啓昱、蘇坤煌二人所為延長羈押與駁回二人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均
屬可採,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之處,因此維持原審裁定,駁回被告陳啓昱、蘇坤煌之抗告,
除援引前述原審延長羈押與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裁定之理由外,其餘認被告抗告理由不可採
部分,簡述如下:
(一)被告蘇坤煌雖前經原審於一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裁定讓其具保停止羈押,但經本院以
一一四年度抗字第四三零號撤銷該裁定發回原審,原審因而又於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就
被告蘇坤煌應否延長羈押與可否具保停押進行訊問,被告蘇坤煌及其辯護人當庭表示尚未
收到本院撤銷發回之裁定。然原審前已於一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以被告蘇坤煌羈押期間將於
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就延長羈押與否,讓檢察官、被告蘇坤煌及其辯護人充分陳
述意見,被告蘇坤煌及其辯護人並當庭提出具保停押之聲請;另本院撤銷原審前述准許被
告蘇坤煌等人具保停押裁定後,原審於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再傳喚被告蘇坤煌訊問時,
於被告蘇坤煌與其辯護人表示未收到時,已提示本院前述撤銷發回裁定,讓被告蘇坤煌及
其辯護人閱覽後,再就應否延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等項,充分陳述意見,應已充分保障
被告蘇坤煌訴訟上防禦權利。被告蘇坤煌徒以其尚未收到本院前述撤銷發回裁定,原審提
示該裁定供閱覽後,答辯之準備時間不足為由,指摘原審程序有不合法之處,並無理由。
(二)被告陳啓昱、蘇坤煌其餘指摘原審認定其等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為不當部分,經查:
1.被告陳啓昱前確有逃亡二十日,遭通緝始到案之事實,加以其遭檢察官具體求刑十四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三億元,面臨此等重刑,其確有可能以逃亡方式,規避刑事審
判、處罰,此不因被告陳啓昱係在偵查機關全面追緝下方主動到案,及具保金籌措順利與
否、有就醫需求而可逕為不同之判斷;另被告蘇坤煌雖未逃亡,但其亦經檢察官具體求刑
十二年,併科罰金二億元,一般人面對此等重刑,確有以逃亡方式,規避刑事審判、執行
之相當可能,此應非出於臆測,亦不因被告具保金籌措順利與否、身體狀況而得為不同判
斷。
2.被告陳啓昱前曾擔任高雄市副市長、臺鹽公司及臺鹽綠能之董事長,被告蘇坤煌復曾為
臺鹽綠能之總經理、鴻暉公司、晁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晁暘公司)之實質股東,其
等對於上述公司之相關員工、地主、電業商並非無影響力,而本案即使有相關事證或資料
等非供述證據經扣押,但被告陳啓昱、蘇坤煌是否有檢察官所指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
相當程度取決於證人與共犯之證述,基於供述證據極易受干擾、污染之本質,在未釐清本
案相關事實前,如有不當影響而勾串或滅證,確有使案情陷於混沌,導致誤判之危險,依
目前案件審理之進行程度,既尚有前述公司相關員工、電業商等人待交互詰問,以被告陳
啓昱、蘇坤煌前述經歷所可能產生之影響力,原審認被告陳啓昱、蘇坤煌有勾串證人、共
犯之高度可能乙節,應無違誤之處。
3.同案共犯蘇俊仁(鴻暉公司負責人)所傳喚之友性證人, 包含其親友(蘇○○)、鴻
暉公司員工(伍○○、王○○)、下包商(周○○)等人,及被告蘇坤煌、同案被告蘇俊
仁共同傳喚之證人戴○○(晁暘公司員工)均於收受庭期通知後,臨時甫電話通知或具狀
表示無法到庭(均排定於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庭期進行交互詰問),該些證人前均未拒
絕作證或請假,但卻於被告陳啓昱、蘇坤煌及同案共犯蘇俊仁前經原審於一一四年九月二
十二日具保停押釋放後,分別向法院請假不到庭作證,其中證人戴○○明知一一四年九月
二十六日需到庭作證,卻又於前一日前往醫院注射二支疫苗,再向法院以身體不適請假,
雖該些證人均提出其等個人未到庭之事由,原審因此先同意再行傳喚,未進行拘提,但此
等證人在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與同案被告蘇俊仁未因具保停押釋放前,均未表示不到庭,
卻於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與同案被告蘇俊仁具保停押或事後,竟均以個人事由全數不到庭
之狀況,客觀上被告二人交保在外,確有對證人到庭交互詰問程序進行有所影響之可能。
原審據此認被告二人原羈押原因與必要繼續存在,並無違誤。
(三)綜上所述,原審裁量前開情狀,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被告陳啓昱、
蘇坤煌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未消滅,裁定自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應予延長羈押二月
,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及駁回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與其等辯護人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裁定
,乃就具體案情依法裁量之職權行使,經核並無違誤。被告陳啓昱、蘇坤煌猶執前詞指摘
原裁定不當,經本院指駁如前,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組織: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蔡廷宜法官、陪席法官洪榮家、受命法官林坤志
說這不到庭的理由,真的有點好笑
施打疫苗居然能被充作具備串供條件的「鐵證」之一,看來似乎可以認定,到了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三人都沒辦法重獲自由
且至於其餘部分,大多都和第一審重審時的見解雷同,所以只能說兩人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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