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有兩個人互相不認識、也與歹徒不認識
被關在某範圍內 告知只有一個能出去
基本上就是1v1大逃殺 兩人都不動手只能餓死
這樣從法律實務上有可能殺人後還無罪嗎? (所有過程證據皆完善)
問了一下ai要考慮的有
1.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2.所謂 強制性緊急避難(實務論述):
係指行為人被他人施以不法強制手段,處於緊急危難當中,為了避免自己受到所預告的
惡害實現,主觀上出於拯救自己、親屬、或密切關係者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意思,
而為侵害他人或公共法益之行為
3.威脅必須是即時、具體且會造成重大危險:
不是一般恐嚇、未來可能的報復必須有客觀事證顯示當時存在即時生命/身體/自由等
危險。沒有合理替代手段/不能避免:例如不能選擇報警、逃跑或其他能保全自己而不犯罪的
方法。
4.所為之違法行為在手段與目的上屬「必要且相當」:所犧牲的法益不能顯失公平;
若為了避免小財產損失而犯重大犯罪(例如殺人),通常不會被認為必要或相當。
5.行為人在客觀上並非主動製造危險(非「先挑釁、再以脅迫自辯」):
若是自己先介入犯罪團體或自願為幫兇,主張被脅迫的可信度會大幅下降。
有相似判例嗎?? 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