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北捷婆婆事件整理!一腳踹出通緝犯身分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0-01 18:36:57
連著來談:
※ 引述《WhiteWhale (懷特威爾)》之銘言:
: 今日新聞 記者張嘉哲/綜合報導-2025-10-01 12:34:57
: 北捷最近爆出博愛座(優先席)爭議,一名年輕男子遭到一位白髮婆婆要求讓位,婆婆
: 要求不成先拿手提袋攻擊對方,隨後男子不爽直接一腳踹飛婆婆到對面座位,相關畫面
: 在網路上瘋傳一片叫好,沒想到事後白髮婆婆黑歷史全部被起底,今(1)日還因鬧超
: 商被警方逮補,進而發現是通緝犯身分,非常離譜。
就這部分,馬來西亞方面有新的討論帖,留言如下:
「所以說,並非所有的老人,都值得令人尊敬,像這名壞人變老了的老惡人,仗著倚老賣
老的道德綁架,結果皮庠,嘴癢的遇到狠人,被狠人一腳踹飛,才掀起議論的被揭發,
原來是名遭到通絹的罪惡慣犯,狠人的一腳踢對了人,這一腳也為執法當局立了一功,
活該老惡人,應有此報。」
「開心吧,進去就沒人和你爭了。」
「可憐的人必有可恨之處!」
「有些人純粹就是浪費空氣」
「呆完最美麗的風景是人。」
「原來不只是到處惹事生非、還是盜竊案通緝犯的老人」
「被『永春』一腳踹到監牢~
好啦!不用爭~位置都是你的」
「壞人不分年不年輕,她是壞人變老了……」
「個人覺得老太太很有問題,似乎心理素質或者精神方面出現了很嚴重的問題,需要治療
。雖然大家很反感她欺善怕惡,但是她也是人一個。」
「精神有問題,需要檢查」
「這傢伙先前肆虐中研院的會場多年. 白吃白拿又善於糾纏各學者 問一堆蠢到極點的問
題. 稍有不快就抓起茶點亂砸. 在台北辦學術講座. 早對這這個人討厭至極」
「比狗血連續劇好看多了」
「帥哥/美女(不懂要如何稱呼)的大力金剛腿立大功」
「學會了 以後沒禮貌的老人一律飛踢 警察會謝謝我們的」
至於早前說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移送裁罰的部分,目前查無相關轉發,所以就
不說什麼了。
※ 引述《wellwed (ggwp)》之銘言:
: 快訊
: 曾女因竊盜案件遭判處拘役55日,可折算罰金新台幣1000元抵1日。她先前已服刑40日,
: 剩餘15日刑期今(1日)由她一次繳清1萬5000元罰金,外加犯罪所得472元。稍早,曾女
: 已恢復自由身走出士林地檢署。
: 要搭紅線捷運的注意囉~人又放出來了
對照其他線索,看起來指的有:(從新至舊排序)
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八九一號
犯罪事實:
曾淑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二十二時八分許,在……家樂福重慶店,趁店員不注意
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安全經理廖清山所管領、放置在貨架上之涼拌脆筍一份、法國特福彩
色PP保鮮盒一個、高級螃蟹夾組一組及四支叉子(價值共新臺幣【下同】三百七十九元
),得手後隨即離去。
(二)於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二十一時四十五分許,在上開商店,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
手竊取廖清山所管領、放置在貨架上之現烤軟心酥奶油紅豆一個、卜蜂番茄紅醬義大利麵
一份(價值共九十三元),得手後隨即離去。
判決結果:(沒收部分略,下同)
曾淑玟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審易字第二九五七號
犯罪事實:
曾淑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七日為以下犯行:
(一)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之犯意,於同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家樂福永安門市店
門口,見蔡○○遺留在門口雨傘架之黑色雨傘一把(價值新臺幣二百元),便拾取後離去,
而予以侵占入己。
(二)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同日十七時五十四分許,在……全聯福利中心永安捷運店,徒手
竊取由林○○管領之美味堂招牌雞腿熱便當一盒(價值新臺幣八十九元),得手後隨即離去

判決結果:
曾淑玟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簡字第八零八號
犯罪事實:
曾淑玟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晚間六時五十二分許,至新光三越百貨A4,行經劉
晉達任職之美麗市場超市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北海道牛乳杯裝冰淇淋一
個(價值新臺幣一百零五元),未結帳即離去,適為劉○○察覺而上前詢問並報警處理,
始獲上情,並扣得前開冰淇淋一個。
判決結果:
曾淑玟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後的應該還有更多,不過只錄取最近的三件供參
而早前更廣泛流傳的,則是足以證明其在中研院時的惡行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
易字第三六二號案件:
犯罪事實:
曾淑玟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某日起,常藉故至台灣大學數學系兼任教授張海潮之辦公室找
張海潮請益,要求張海潮參加其構思之「凡異計畫」,經張海潮一再婉拒後,曾淑玟仍一
再重複談論該議題,張海潮因不勝其擾而避不見面,詎曾淑玟竟自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起,
多次以信件等方式限期張海潮與其見面、聯繫,張海潮因不堪曾淑玟之騷擾,而於九十三
年二月辭去台灣大學數學系教職。曾淑玟乃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在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
、二月四日、四月十七日、四月十八日分別將……(四封)信件送到張海潮母親之住處或
張海潮辦公室之信箱,張海潮於上揭日期收到該四封書信,書信內容概係要張海潮出面與
其見面或打電話給被告,否則會發信給林聰源(起訴書誤載為林豐源)、項潔、馮武雄、
劉豐哲及賴東昇等人,告知張海潮曾涉及性侵害之事,意圖造成張海潮心理壓力,以脅迫
欲使張海潮行無義務之事,以使張海潮與其見面、連繫,惟因張海潮不予理會而未遂。另
曾淑玟因不滿張海潮不理會其前述聯繫、見面處理凡異計畫之要求,遂於九十四年二月七
日以s**********@yahoo.com 之電子郵件信箱,以散布文字之方式,郵寄指摘「張老師性
侵害稱呼他姑丈的姪女」等不實內容之電子郵件予在台灣大學任教之賴東昇、劉豐哲、王
藹農、高涌泉等教授設於台灣大學之電子郵件信箱,賴東昇、王藹農及高涌泉均因其傳述
而知悉此事,足以毀損張海潮之名譽,而劉豐哲則因不看電子郵件而不知此傳述。
附表:
┌──┬────┬─────────┬────────────┐
│名稱│收信日期│內容 │備註 │
├──┼────┼─────────┼────────────┤
│證10│94.4.12 │載有「…姪女事…」│意圖脅迫告訴人行無義務事│
│ │ │,並要張海潮打電話│ │
│ │ │給被告 │ │
├──┼────┼─────────┼────────────┤
│證15│94.2.4 │載有「…姪女事…」│意圖脅迫告訴人行無義務事│
│ │ │,並要張海潮儘快跟│ │
│ │ │被告說話否則要發信│ │
│ │ │給林聰源、項潔及馮│ │
│ │ │武雄 │ │
├──┼────┼─────────┼────────────┤
│證18│94.4.17 │載有「…張老師性侵│意圖脅迫告訴人行無義務事│
│ │ │害稱呼他姑丈的姪女│ │
│ │ │…」,並要求張海潮│ │
│ │ │與賴老師見面 │ │
├──┼────┼─────────┼────────────┤
│證20│94.4.18 │載有「…張老師性侵│意圖脅迫告訴人行無義務事│
│ │ │害稱呼他姑丈的姪女│ │
│ │ │…」,並稱星期六沒│ │
│ │ │有收到張海潮任何回│ │
│ │ │應的話,隔天就把ma│ │
│ │ │il發出去 │ │
└──┴────┴─────────┴────────────┘
被告辯詞:
「誹謗我願意接受測謊」「我會知道張老師性侵害他的姪女,是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
應該是星期二,早上七點多我打電話給張海潮老師,電話是在床旁邊,他姪女接電話,我
以為我打錯了,我就放下電話,我就再打第二次電話,還是張老師的姪女接的,好像張老
師在很近的地方聽到了,就過來接電話,張老師有跟我講話,我會知道接電話的女子是張
老師的姪女,因為張老師來接電話之後,電話中的女子有講『姑丈那我睡了』,我就沒有
再打電話了,之前我有打過很多次電話給張老師,但是早上七點多是第一次打,就這麼一
次被我發現」
辯護意旨:
被告在本案中對告訴人所為,固造成告訴人困擾,但從卷宗看,被告的動機在於其所構思
之凡異計畫無法繼續進行,造成很多後遺症及被告精神上的困擾,又被告所犯加重誹謗罪
及強制罪二罪,應構成牽連犯,並非數罪併罰。
判決結果:
曾淑玟散布文字,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完成貳拾肆次心
理輔導。
綜合上述看來,根本沒辦法管教
而且縱使多次判罰了,基本嚇阻力都沒有,不入獄執行都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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